标题:不动产抵押权变更登记
作者:
日期:2019-01-02 17:38:06
内容:

 适用

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因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担保范围发生变化的;抵押权顺位发生变更的;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发生变化的;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化的;最高债权额发生变化的;最高额抵押权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化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申请主体

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应当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因抵押人或抵押权人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由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单方申请;不动产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可由抵押人单方申请。

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

3  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1份);

4  抵押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姓名、名称变更的,企业提交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登记情况表(原件1份);个人提交已更名的户口簿(复印件1份);

(2)担保范围、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更的,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相关变更内容的协议(原件1份);

5  因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等,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和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

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办结(特殊事项除外)。

收费标准:按照(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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