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工资支付条例》常见问题答疑
《昆明市工资支付条例》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威解读

时间:2019-08-30  来源:  作者: 我要纠错


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威解读《昆明市工资支付条例》,明确加大对违反工资支付制度的处罚力度,对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最高处以10万元罚款,情况严重的列入“黑名单”。该条例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加大处罚力度 拖欠工资最高罚款10万元

2004年出台的《昆明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已实施了15年,在保障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益方面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随着用工制度的深入调整以及近年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持续推进,原《条例》在解决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和治欠保支制度落实方面的短板开始显现,对恶意欠薪和拒不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的惩治力度不强的问题逐渐暴露出来。修订原《条例》显得极为紧迫和重要。

2019年出台的新《条例》和原《条例》相比,修改了26条,删除了8条,新增加了13条。其中,新《条例》调整范围扩大了,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纳入适用范围。

还重点增加了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增加了工程建设领域实名制管理、专户管理、工资保证金和保险保函等制度,明确了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的责任主体等内容,把健全治理长效机制和落实治欠保支重点制度从政策层面上升到地方性法规,为开展农民工欠薪治理提供了法律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新《条例》加大了对违反工资支付制度的处罚力度。提高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督促用人单位自觉履行工资支付义务,对拖欠工资涉及10人以上或超过3个月或拖欠工资数额超过10万元的用人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增加了涉嫌犯罪移送制度,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移送制度作了专门规定,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起来。

工资支付周期不能超过一个月

哪些收入才算工资?新《条例》明确,劳动者工资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属于劳动报酬性的工资收入等组成。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能以其他实物代替。

但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的独生子女补贴、计划生育奖,丧葬费、抚恤金等国家规定的福利费用及其他属于非劳动报酬性的收入,则被明确为不属于工资范畴。简单来看,工资与非工资区别的关键即是否属于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应该多长时间支付一次工资?新《条例》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如遇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提前支付。其中,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以完成一定任务计发工资的,可以按照计件或者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约定支付周期,但如果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按照约定每月支付工资。实行年薪制或者按照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应当按照约定每月支付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届满时应当结算并付清工资。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照周、日、小时支付。

也就是说,工资支付周期可以短于一个月,但是不可以超过一个月。

劳动关系终止须在5个工作日内结清工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工资发放金额发生争议时,如何认定劳动者的工资?据了解,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双方对工资金额有异议的,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来证明劳动者的工资金额,如果用人单位也不能证明,则应该参照本单位同工种的平均工资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对工资数额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请事假是否可以扣除劳动者的工资?可以扣减,但只能扣减事假期间的工资,一旦超过就属于克扣工资的违法行为。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等法定假期,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后,用人单位应在多长时间内结清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须在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后5个工作日内结清劳动者工资;且须一次性结清。如有违反将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新《条例》还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的;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的;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用人单位因拖欠工资有意转移财产,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有意回避、逃匿的等情形,劳动者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

欠薪情况严重要被列入“黑名单”

新《条例》明确要完善用人单位守法诚信管理制度和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那么,哪些拖欠工资的行为会被列入“黑名单”?据了解,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以上或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以上;拖欠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并且发生上述两种工资拖欠情况的。这些拖欠劳动者工资情况严重的都会被列入“黑名单”。

如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等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要求及时到现场协助处理。如无正当理由不到现场协助处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建设领域是拖欠工资的高发领域。新《条例》明确,昆明实行工程建设领域劳动者工资支付实行专户管理制度,承包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工程款中的人工费比例和支付期限,并将人工费足额拨付到专户。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内资金少于应发劳动者工资总额的,开户单位应当按时补足。工程竣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方可注销。工资专用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工资,不得挪作他用。

建设单位对发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监管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均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或存在结算争议等经济纠纷为由克扣或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也就是说,按照“谁用人 谁付薪”的原则,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都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分别承担责任。

对未执行分账管理或者因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未将人工费用拨付到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的工程建设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时,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农民工工资清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工程建设领域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实行工资专户管理的,由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昆明市工资支付条例》常见问题答疑
 

一、为什么要修订2004年出台的《昆明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

保障劳动者获得工资报酬是劳动者最基本的权益,事关广大劳动者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劳动关系和谐稳定。2004年出台的《昆明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已实施了15年,在保障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益方面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但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用工制度的深入调整以及近年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持续推进,原《条例》在解决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和治欠保支制度落实方面的短板开始显现,对恶意欠薪和拒不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的惩治力度不强的问题逐渐暴露出来。民众有所呼,立法有所应。为进一步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切实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对原《条例》进行修订就显得极为紧迫和重要。

二、《昆明市工资支付条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昆明市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共分7章49条,对适用范围、支付原则、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并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对实施中需要进一步细化的问题,包括工资支付制度、标准、方式、期限,扣除工资及处罚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增强了可操作性。

总的来说:新《条例》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六个字——规范、预防、责任。

三、《昆明市工资支付条例》和《昆明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相比有哪些变化?
2019年出台的新《条例》和原《条例》相比,修改了26条,删除了8条,新增加了13条。变化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调整范围扩大了。新《条例》在名称上较之原《条例》取消了“企业”两个字,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纳入到新《条例》的适用范围。
二是重点增加了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增加了工程建设领域实名制管理、专户管理、工资保证金和保险保函等制度,明确了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的责任主体等内容,把健全治理长效机制和落实治欠保支重点制度从政策层面上升到地方性法规,为开展农民工欠薪治理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是加大了对违反工资支付制度的处罚力度。提高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督促用人单位自觉履行工资支付义务,对拖欠工资涉及10人以上或超过3个月或拖欠工资数额超过10万元的用人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是增加了涉嫌犯罪移送制度。刑法修正案(八)专门规定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是因为各方对此理解不一,导致不少人逃避法律的制裁。因此,新《条例》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移送制度作了专门规定,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起来。

综上所述,新《条例》保障范围扩大,保障制度强化,保障力度加大。
四、哪些劳动者属于新《条例》的调整对象?
一是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是与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合伙组织、基金会等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三是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因此,只要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属于新《条例》的调整对象。
五、劳动者工资由哪些部分组成?
劳动者工资由以下几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属于劳动报酬性的工资收入等。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能以其他实物代替。
不属于工资的有: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的独生子女补贴、计划生育奖,丧葬费、抚恤金等国家规定的福利费用及其他属于非劳动报酬性的收入。
核心:工资与非工资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属于劳动报酬。
六、用人单位应该多长时间支付一次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工资发放日如遇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提前支付。
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以完成一定任务计发工资的,可以按照计件或者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约定支付周期,但如果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按照约定每月支付工资。
实行年薪制或者按照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应当按照约定每月支付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届满时应当结算并付清工资。
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照周、日、小时支付。
综上所述,工资支付周期可以短于一个月,但是不可以超过一个月。
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工资发放金额发生争议时,如何认定劳动者的工资?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双方对工资金额有异议的,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来证明劳动者的工资金额,如果用人单位也不能证明,则应该参照本单位同工种的平均工资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
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对工资数额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八、劳动者请事假的,是否可以扣除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者请事假的,用人单位可以扣减工资,但是对扣减的数额有限制,只能扣减事假期间的工资,一旦扣减数额超过事假期间的工资就属于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违法行为。
因此,扣减劳动者工资需谨慎。
九、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后,用人单位应在多长时间内结清劳动者的工资?
一是用人单位须在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后5个工作日内结清劳动者工资;
二是须一次性结清;
三是用人单位违反《昆明市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且逾期未改正的,将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因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结清工资越快越好。
十、哪些拖欠工资的行为会被列入“黑名单”?
结合人社部门职能,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6 号)和《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云人社通〔2017〕156 号),对产生下列行为的用人单位或个人拟列入拖欠工资的“黑名单”: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以上或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以上;
(二)拖欠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并且发生上述两种工资拖欠情况的。
    因此,拖欠劳动者工资情况严重的都会被列入“黑名单”。
十一、如用人单位不协助处理因欠薪引发的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一是如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等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要求及时到现场协助处理。
二是如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到现场协助处理因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等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因此,及时协助处理因欠薪引发的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十二、建设领域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承担的责任分别什么?
建设单位对发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监管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均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或存在结算争议等经济纠纷为由克扣或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人工费用以及将工程违法发包、分包、转包和挂靠等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责任。
因此,按照“谁用人 谁付薪”的原则,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都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分别承担责任。
十三、工程建设领域实行用工实名管理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在建设领域要求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坚持建筑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此项制度包括了以下四个方面内容:
1.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在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建筑作业相关工作。
2.建设单位应配备工资监督员,负责对所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进行监管。
3.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工程建设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负责对本项目涉及的所有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进行管理,建立农民工进出场、考勤计量等管理台帐,编制施工现场所有劳务人员(包括直接招用和分包企业招用人员)实名用工名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逐步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
4.工程项目部和招用农民工的企业应当依法核实农民工身份,妥善保管农民工的劳动合同、出勤记录、工资支付记录、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农民工工资结算凭证等资料。用工管理台账的保存期限为:自工程竣工且工资全部结清之日起二年。
十四、工程建设领域劳动者工资支付实行专户管理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工程建设领域劳动者工资支付实行专户管理制度。工资专用账户由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委托银行进行监管。工资专户中的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工资,不得挪作他用。
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向分包企业拨付工程建设项目各类款项时,应将工程价款中单独列支的人工费用拨付至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人工费用未明确的,按照不低于工程款25%的比例拨付)。对未执行分账管理或者因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未将人工费用拨付到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的工程建设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时,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农民工工资清偿责任。
十五、分包企业如何执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工程建设领域承建工程项目的分包企业直接发放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将分包企业的人工费用拨付至分包企业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由分包企业将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通过银行直接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同时将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按月向施工总承包企业备案。
鼓励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代发,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分包企业认可、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通过银行直接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分包企业直接发放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分包企业的人工费用拨付至分包企业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由分包企业将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通过银行直接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同时将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按月向施工总承包企业备案。 
十六、目前我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选择哪些方式缴存?
目前,我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采取现金缴存、第三方商业担保代缴、银行保函代缴的方式缴存。建设单位在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时,可选择其中一种方式缴存。
十七、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第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预算的3%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存入工资保证金。建设工程工期超过1年的,可以按照年度工程款预算的3%存入工资保证金。
十八、在什么情况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减半缴存?
工程建设项目按规定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满1年,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减半缴存:1.建设单位未发生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2.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施工企业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3.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施工企业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4.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劳动计酬手册、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现农民工全员实名制管理;5.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施工企业按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并通过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实现农民工工资按月支付和银行代发工资;6.工程建设项目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优先拨付农民工工资制度;7.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按规定设立了维权公示牌和进行用工信息公示。
十九、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以免予缴存吗?
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连续2次减半缴存的,可申请免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二十、对在工程建设领域应当执行而未执行相关治欠保支制度,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昆明市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1.工程建设领域施工单位未对劳动者实行实名制管理并建立管理台账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2.工程建设领域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实行工资专户管理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3. 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应缴存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4.在解决因欠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方面,对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到现场协助处理因拖欠、克扣工资等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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