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时间:2020-03-14  来源:  作者: 我要纠错


昆明市教育体育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
《昆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
通  知
各县(市)区、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教育体育局、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扶贫办、残联、公安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各直属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全面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实施精准资助,现将《昆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昆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2020年2月25日
 
 
 
 
 
 
 
 
 
 
 
昆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 总则
第一条  为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各类资助资源,全面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根据《云南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云教规〔2019〕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学生包括:根据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幼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学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招收的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基本原则
(一)坚持客观公正和统一规范相结合。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统一认定标准和尺度,建立科学、规范的认定评价体系,全面体现学生实际情况,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禁止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三)学校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财政、教育体育、人社部门分配资助名额和安排资金的主要依据,作为学校贯彻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主要参考因素。
  • 认定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各地要成立以教育体育、财政、人社、民政、扶贫、残联、公安、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协调小组,建立部门联动、信息共享机制。
市教育体育局全面指导教育体育部门所属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市人社局全面指导人社部门所属技工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负责审核所属技工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市扶贫办或各县(市)区扶贫部门出具建档立卡家庭学生的身份证明(附相关截图或县级以下扶贫部门盖章);市民政局全面指导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出具城乡低保家庭、孤儿和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的认定意见;市残联全面指导各县(市)区残联出具残疾人学生或困难残疾人家庭的认定意见。其他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推进,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提供必要依据和支持。
各县(市)区教育体育局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各有关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审核所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库。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校(园)长(法人)负责制。学校负责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建立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
第八条  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要成立以学校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成员一般应包括学校领导、资助工作人员、年级组长(主任)、班主任、家长代表等,负责组织实施认定和审核工作,认定工作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校范围内公示。普通高中、中职学校应以年级(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成立认定评议小组,在认定工作组的指导下开展民主评议工作,成员应包括年级组长(班主任)、科任教师、学生代表等。不得将民主评议工作交由学生会或班委会组织。
    第九条  各高校要健全认定工作机制,成立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班主任、辅导员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年级(专业或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包括班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等,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专业、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专业、班级)总人数的10%。,开展民主评议工作。
  • 认定类型、依据和等级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类型
  (一)建档立卡家庭学生:2014年以来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具有建档立卡电子信息档案;
  (二)城乡低保(含特困供养人员)家庭学生:学生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是低保对象,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有效证件或出具的有效证明,在民政“城乡社会救助信息系统”中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三)孤儿:父母双方死亡、失踪或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在民政“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中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四)残疾学生:学生本人持残联部门认定发放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五)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战因公伤残的军人、公安民警、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家庭子女:经退役军人事务、公安、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认定,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可享受教育优待对象的家庭子女;
 (六)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法定监护人持残联部门发放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的残疾人家庭子女;
 (七)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学校认定,学生本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病因灾等各种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包括本办法第十条(一)至(七)类等人群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学生本人或学生家庭(成员)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疾病、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学生本人身体状况、家庭成员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3个等级。
特别困难。指学生本人及家庭不能提供绝大部分基本生活和学习所需费用。主要包括本办法第十条(一)至(四)类学生及由本办法认定的其他特别困难学生。
困难。指学生本人及家庭仅能提供小部分基本生活和学习所需费用。主要包括本办法第十条(五)至(六)类学生及由本办法认定的其他困难学生。
一般困难。指一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由学校依据学生家庭情况和本地区经济状况水平等实际情况而定。
  •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一般应包括宣传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五个环节。各地各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程序。
    (一)宣传告知。学校须通过合适途径和方式,提前告知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国家、省、市资助政策内容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家庭经济情况的《认定申请表》,并向学校提出申请。
(三)学校认定。学校须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予以精准认定并按规定划分困难等级。与扶贫、民政、残联、退役军人事务、公安等部门数据比对的结果以及能够证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份的相关部门数据库信息截图等均可作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材料。若学生符合多个条件,只需提供一个部门的认定意见。
(四)结果公示。学校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学校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五)建档备案。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认定结果名单、公示情况、学生申请认定表等材料按《昆明市学生资助档案管理办法》规范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技工院校录入技工院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  学校须充分发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的作用,原则上在推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政府或社会的资助时,要以认定情况为基础,从中选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资助。学校应在重点、优先资助“特别困难”等级学生的基础上,按照资助项目和名额,参考学生在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程序中评估的情况遴选资助对象并给予资助。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教育体育、财政、民政、人社、扶贫、残联、公安、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要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六条  各级民政、扶贫、残联、公安、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要为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实认定工作提供必要的依据和支持,确保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信息真实有效。各级教育体育、人社等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第十七条  学校要建立严格规范的告知、申请受理、资料审核、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确定等级、公示、建档、报送等工作流程,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
第十八条  学校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学生(或监护人)申请资助时应主动向学校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并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如发现学生(或监护人)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学校要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学校应在下一学期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调整其相应困难等级。
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并提出申请。学校应在下一学期评估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确定相应困难等级。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教育体育局、普通高校和市直属学校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昆明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技工学校报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处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教育体育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执行。同时废止《昆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昆教计〔2017〕15号  )。
 
附表:昆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附件:
昆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
学校:                    年级:                     班级:                            
基本情况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籍  贯  
身份证号  码   家庭人口   手机号码  
家庭通讯信息 详细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监护人手机号码      
家庭成员情况 姓名 年龄 与学生
关系
工作(学习)单位 职业 年收入(元) 健康状况
             
             
             
             
             
困难类型 建档立卡家庭学生□是 □否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是 □否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是 □否
特困供养学生:□是 □否;孤儿学生:□是 □否
残疾学生:□是 □否;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是 □否
烈士子女:□是 □否;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是 □否
其他困难:□是 □否
影响家庭经济
状况有关信息
家庭人均年收入        元。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                 。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
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能力弱情况:                                            。
家庭成员失业情况:                    。家庭欠债情况:                            。
其他情况:                                                              。
个人承诺 承诺内容:
 
 
 
 
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签字  
 
第1页,共2页
学校(园)认定情况 年级(专业或班级)评议 推荐档次
  1. 特别困难  □
 
 
评议陈述:
 
 
 
 
 
 
 
评议小组签字:
 
       年     月      日
     B.困难 □
 
 
C.一般困难  □
 
认认定决定 认认定工作组意见 经学生所在年级提请,本工作组认真核实,
□  同意年级评议意见。
□  不同意年级评议意见。调整为:
 
 
 
 
认定工作组成员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加盖学校公章)
 
 
第2页,共2页
注:1.本表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共2页,可复印。
    2.学校、院系、专业、年级、班级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性填写。
  1. 承诺内容需本人(监护人)手工填写“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写资料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2. 困难申请材料附于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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