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起滇池开始为期30天的开湖捕捞期
昆明鼓励广大群众对偷捕盗捕滇池渔业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时间:2019-09-10 来源: 作者: 我要纠错
今年10月16日起,滇池开始为期30天的开湖捕捞期。最美画面来了,鲜香的鱼肉也来了!
9月2日,昆明市滇池管理局发布了《2019年度滇池开湖捕捞及封湖禁渔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根据《通告》,10月16日起,滇池开始为期30天的开湖捕捞期,主要采用人力(风力)拖网作业的方式,捕捞滇池里的银鱼和虾。值得注意的是,在经过2016年-2018年连续3年的捕捞后,今年不再开捕大型经济鱼类。
今年只允许捕捞银鱼和虾
今年是滇池自2012年开湖捕捞以来,连续第8年开湖捕捞。其中,2016年、2017年和2018年的开湖捕捞,连续3年分阶段先后捕捞大型经济鱼类、银鱼和虾。
今年,在连续3年分阶段开湖捕捞后,再次禁止捕捞大型经济鱼类,只允许捕捞银鱼和虾。《通告》明确,今年滇池开湖捕捞水域为滇池外海,捕捞时间为:2019年10月16日至11月14日,每日06:00至18:00时,共30天。捕捞对象为:银鱼和虾。禁止捕捞鲤、鲫、鲢、鳙、鲌等大型经济鱼类及其他水产品。捕捞方式主要采用人力(风力)拖网作业。
滇池
持证入湖进行捕捞
记者了解到,凡持有2018年检审合格的《滇池渔业捕捞许可证》,必须按期进行检审。未按期进行检审的,视为自动放弃《滇池渔业捕捞许可证》持有资格。
《通告》指出,入湖捕捞银鱼和虾的渔船需经云南省渔业船舶检验局滇池检验处(昆明市滇池管理局渔业行政执法处)注册登记和检验,凡未经登记、检验或未挂船牌的渔船,不得入湖捕捞。
捕捞银鱼和虾实行“一船、一证、一旗、一牌”管理制度,严禁船、证、旗、牌分开使用。捕捞期间,仅允许人力(风力)拖网捕捞,禁止其他捕捞作业方式。
捕捞期间,禁止所有捕捞船只和人员到滇池水域航道内、常年封禁的湖湾(呈贡区乌龙湾,晋宁区鸽子湾、太史湾、北山湾,西山区芦柴湾、西华湾、晖湾),以及土著、稀有水生动植物保护区域(呈贡区乌龙湾,度假区大海晏湖湾,晋宁区白鱼河河口区、东大河河口区、古城河河口区,西山区海丰湾、浪泥湾、西华—红映湖湾、晖湾等区域)进行捕捞活动。同时严禁擅自打捞水草、鱼虫等水生植物和浮游动物。
捕捞期间,禁止捕捞其他未经许可的水产品、禁止超时段作业。凡捕捞未经许可的水产品、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捕捞或者未在规定捕捞时段及在常年封禁湖湾以及土著、稀有水生动植物保护区域进行捕捞的,均属违法行为,由滇池渔政及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所有参与捕捞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的相关法规及规定,确保安全生产,坚决杜绝安全事故。
11月14日起滇池再次封湖
为有效保护滇池渔业资源,2019年11月14日18:00起至下一捕捞期开始的前一天为封湖禁渔期。期间,滇池水域全面实行封湖禁渔,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滇池水域捕捞鱼、虾、蚌、螺、蛙等水产品(经批准的科研项目及试捕监测除外)。
呈贡区乌龙湾,晋宁区鸽子湾、太史湾、北山湾,西山区芦柴湾、西华湾、晖湾是滇池鱼虾常年栖息、产卵、繁殖的主要场所,实行常年封湖禁渔,重点保护,禁止任何捕捞活动。
封湖禁渔期,禁止打捞水草、鱼虫等水生动植物;禁止在滇池放养鸭、鹅等家禽。所有渔船必须划区域分片集中停放,由沿湖各区政府、滇池旅游度假区管委会负责日常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收购、运输、储存、销售非法捕捞的滇池渔获物及其制品。确实因科研、试验需要采卵、引种或移殖种苗的,须经市滇池管理局批准。
发现偷捕盗捕行为可举报
昆明市滇池管理局相关部门表示,鼓励广大群众对偷捕盗捕滇池渔业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市民发现违法行为可拨打以下电话举报。
昆明市滇池管理局渔业行政执法处0871—64319767;
官渡区滇池渔政监督管理站0871—64315907;
呈贡区滇池渔政管理站0871—67491271;
晋宁区水务综合执法大队第三中队0871—67805986;
西山区渔政滇保所0871—68185843。
9月2日,昆明市滇池管理局发布了《2019年度滇池开湖捕捞及封湖禁渔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根据《通告》,10月16日起,滇池开始为期30天的开湖捕捞期,主要采用人力(风力)拖网作业的方式,捕捞滇池里的银鱼和虾。值得注意的是,在经过2016年-2018年连续3年的捕捞后,今年不再开捕大型经济鱼类。
今年只允许捕捞银鱼和虾
今年是滇池自2012年开湖捕捞以来,连续第8年开湖捕捞。其中,2016年、2017年和2018年的开湖捕捞,连续3年分阶段先后捕捞大型经济鱼类、银鱼和虾。
今年,在连续3年分阶段开湖捕捞后,再次禁止捕捞大型经济鱼类,只允许捕捞银鱼和虾。《通告》明确,今年滇池开湖捕捞水域为滇池外海,捕捞时间为:2019年10月16日至11月14日,每日06:00至18:00时,共30天。捕捞对象为:银鱼和虾。禁止捕捞鲤、鲫、鲢、鳙、鲌等大型经济鱼类及其他水产品。捕捞方式主要采用人力(风力)拖网作业。
滇池
持证入湖进行捕捞
记者了解到,凡持有2018年检审合格的《滇池渔业捕捞许可证》,必须按期进行检审。未按期进行检审的,视为自动放弃《滇池渔业捕捞许可证》持有资格。
《通告》指出,入湖捕捞银鱼和虾的渔船需经云南省渔业船舶检验局滇池检验处(昆明市滇池管理局渔业行政执法处)注册登记和检验,凡未经登记、检验或未挂船牌的渔船,不得入湖捕捞。
捕捞银鱼和虾实行“一船、一证、一旗、一牌”管理制度,严禁船、证、旗、牌分开使用。捕捞期间,仅允许人力(风力)拖网捕捞,禁止其他捕捞作业方式。
捕捞期间,禁止所有捕捞船只和人员到滇池水域航道内、常年封禁的湖湾(呈贡区乌龙湾,晋宁区鸽子湾、太史湾、北山湾,西山区芦柴湾、西华湾、晖湾),以及土著、稀有水生动植物保护区域(呈贡区乌龙湾,度假区大海晏湖湾,晋宁区白鱼河河口区、东大河河口区、古城河河口区,西山区海丰湾、浪泥湾、西华—红映湖湾、晖湾等区域)进行捕捞活动。同时严禁擅自打捞水草、鱼虫等水生植物和浮游动物。
捕捞期间,禁止捕捞其他未经许可的水产品、禁止超时段作业。凡捕捞未经许可的水产品、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捕捞或者未在规定捕捞时段及在常年封禁湖湾以及土著、稀有水生动植物保护区域进行捕捞的,均属违法行为,由滇池渔政及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所有参与捕捞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的相关法规及规定,确保安全生产,坚决杜绝安全事故。
11月14日起滇池再次封湖
为有效保护滇池渔业资源,2019年11月14日18:00起至下一捕捞期开始的前一天为封湖禁渔期。期间,滇池水域全面实行封湖禁渔,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滇池水域捕捞鱼、虾、蚌、螺、蛙等水产品(经批准的科研项目及试捕监测除外)。
呈贡区乌龙湾,晋宁区鸽子湾、太史湾、北山湾,西山区芦柴湾、西华湾、晖湾是滇池鱼虾常年栖息、产卵、繁殖的主要场所,实行常年封湖禁渔,重点保护,禁止任何捕捞活动。
封湖禁渔期,禁止打捞水草、鱼虫等水生动植物;禁止在滇池放养鸭、鹅等家禽。所有渔船必须划区域分片集中停放,由沿湖各区政府、滇池旅游度假区管委会负责日常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收购、运输、储存、销售非法捕捞的滇池渔获物及其制品。确实因科研、试验需要采卵、引种或移殖种苗的,须经市滇池管理局批准。
发现偷捕盗捕行为可举报
昆明市滇池管理局相关部门表示,鼓励广大群众对偷捕盗捕滇池渔业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市民发现违法行为可拨打以下电话举报。
昆明市滇池管理局渔业行政执法处0871—64319767;
官渡区滇池渔政监督管理站0871—64315907;
呈贡区滇池渔政管理站0871—67491271;
晋宁区水务综合执法大队第三中队0871—67805986;
西山区渔政滇保所0871—68185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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