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个人身份参保-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时间:2018-12-08 来源: 作者: 我要纠错
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保人员包括哪些人群?
昆明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分为自谋职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2类。
自谋职业人员为昆明行政区域内的以下国有企业相关人员:(1)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后办理自谋职业手续的人员;(2)因国有企业兼并、破产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自谋职业的人员。(3)1986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1995年)以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国有企业职工。(4)1984年供销社系统根据中发〔1982〕1号、国发〔1983〕21号进行全面改革时在册的、具有全民所有制和国家干部身份的职工。(5)1984年供销社系统全面改革前参加人民军队、全面改革后转业安置到供销社系统工作的复转军人。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除自谋职业人员外的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
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保人员如何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1、灵活就业人员
个人以灵活就业人员方式参加昆明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可以按两种方式办理参保手续,一是到户籍或《云南省昆明市居住证》办理地所属的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直办窗口办理,二是通过代理方式办理参保手续,通过代理方式办理没有户籍限制,由灵活就业人员自行选择代理机构。
本地户籍人员办理参保手续时,提供身份证、户口册、医保卡(续保人员);如果是外地户籍,提供身份证、《云南省昆明市居住证》、医保卡(续保人员)。
2、自谋职业人员
个人以自谋职业人员方式参加昆明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应当在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尽快到户籍所在地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原单位已参加医疗保险的办理接续手续,原单位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办理参保手续。
自谋职业人员可选择个人直接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核定手续,也可委托代理机构,为其办理参保手续、代收代缴医疗保险费。自谋职业人员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手续时,应当持有身份证、户口簿、原单位出具的《云南省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和登记失业时领取的《云南省失业人员失业证》、医保卡及相关证明材料。
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保人员缴费相关政策及缴费金额。
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参保人,以上年度云南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费率分别为9%(统帐结合)或5%(单建统筹)。
参加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自谋职业人员,年缴费金额=上年度云南地区职工平均工资X基本医疗保险费率+重特病统筹费。重特病统筹费=上年度云南地区职工平均工资X0.6%+12元。灵活就业人员、自谋职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提供9%和5%两档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两档费率的唯一差别是参保人退休前个人帐户上是否按月划入资金,前者有、后者无,但退休以后两者每月都有资金划入。费率一经选定,不得更改)。其中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时年龄超过45岁的费率加一个百分点、超过55岁的费率增加两百分点。
以2016年为例:从2016年7月开始执行以下缴费金额,缴费基数为4585元/月,在缴费时,参保人可根据自身情况按照5%和9%来缴费,重特病统筹费每月27.51元。所以,个人缴费选择5%的档次月缴费为229.25+27.51=256.76元,选择9%的档次则为412.65+27.51=440.16元)。
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保人员如何才能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 险待遇?
个人身份参保人员凡在养老保险部门办理了退休审批手续的人员或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后(年龄认定以个人档案为准),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其缴费年限男不低于30年、女不低于25年,医保实际缴费年限不能低于15年,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其中2002年12月31日前国家或省认可的工龄可以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
退休时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最低年限的,应以本人退休前一个月的缴费基数为基数,一次性补缴所差年限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不补划个人帐户。
由外地转入昆明市参保(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如何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
由本人或原就业地用人单位到原就业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原经办机构受理后打印《参保凭证》,第一联先由原经办机构保留,第二联由原参保地存档,第三联交由参保人保存。参保人员应在3个月内到新就业地办理参保手续并出示《参保凭证》第三联。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与转出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联系,并发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转出地经办机构接到联系函后,将《参保凭证》第一联传给转入地经办机构,由转入地经办机构办理接续手续。
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保人员中断缴费后如何接续及享受待遇?
以个人身份参保的灵活就业、自谋职业人员中断缴费的次月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两年以内的可以补缴后续保,但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中断两年以上的,不可以补缴,按灵活就业新参保办理,前期实际缴费年限以后可累计计算。
中断缴费期间医保卡个人账户上仍然可以正常到药店、医院普通门诊使用。
昆明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分为自谋职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2类。
自谋职业人员为昆明行政区域内的以下国有企业相关人员:(1)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后办理自谋职业手续的人员;(2)因国有企业兼并、破产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自谋职业的人员。(3)1986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1995年)以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国有企业职工。(4)1984年供销社系统根据中发〔1982〕1号、国发〔1983〕21号进行全面改革时在册的、具有全民所有制和国家干部身份的职工。(5)1984年供销社系统全面改革前参加人民军队、全面改革后转业安置到供销社系统工作的复转军人。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除自谋职业人员外的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
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保人员如何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1、灵活就业人员
个人以灵活就业人员方式参加昆明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可以按两种方式办理参保手续,一是到户籍或《云南省昆明市居住证》办理地所属的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直办窗口办理,二是通过代理方式办理参保手续,通过代理方式办理没有户籍限制,由灵活就业人员自行选择代理机构。
本地户籍人员办理参保手续时,提供身份证、户口册、医保卡(续保人员);如果是外地户籍,提供身份证、《云南省昆明市居住证》、医保卡(续保人员)。
2、自谋职业人员
个人以自谋职业人员方式参加昆明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应当在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尽快到户籍所在地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原单位已参加医疗保险的办理接续手续,原单位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办理参保手续。
自谋职业人员可选择个人直接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核定手续,也可委托代理机构,为其办理参保手续、代收代缴医疗保险费。自谋职业人员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手续时,应当持有身份证、户口簿、原单位出具的《云南省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和登记失业时领取的《云南省失业人员失业证》、医保卡及相关证明材料。
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保人员缴费相关政策及缴费金额。
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参保人,以上年度云南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费率分别为9%(统帐结合)或5%(单建统筹)。
参加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自谋职业人员,年缴费金额=上年度云南地区职工平均工资X基本医疗保险费率+重特病统筹费。重特病统筹费=上年度云南地区职工平均工资X0.6%+12元。灵活就业人员、自谋职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提供9%和5%两档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两档费率的唯一差别是参保人退休前个人帐户上是否按月划入资金,前者有、后者无,但退休以后两者每月都有资金划入。费率一经选定,不得更改)。其中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时年龄超过45岁的费率加一个百分点、超过55岁的费率增加两百分点。
以2016年为例:从2016年7月开始执行以下缴费金额,缴费基数为4585元/月,在缴费时,参保人可根据自身情况按照5%和9%来缴费,重特病统筹费每月27.51元。所以,个人缴费选择5%的档次月缴费为229.25+27.51=256.76元,选择9%的档次则为412.65+27.51=440.16元)。
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保人员如何才能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 险待遇?
个人身份参保人员凡在养老保险部门办理了退休审批手续的人员或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后(年龄认定以个人档案为准),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其缴费年限男不低于30年、女不低于25年,医保实际缴费年限不能低于15年,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其中2002年12月31日前国家或省认可的工龄可以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
退休时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最低年限的,应以本人退休前一个月的缴费基数为基数,一次性补缴所差年限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不补划个人帐户。
由外地转入昆明市参保(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如何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
由本人或原就业地用人单位到原就业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原经办机构受理后打印《参保凭证》,第一联先由原经办机构保留,第二联由原参保地存档,第三联交由参保人保存。参保人员应在3个月内到新就业地办理参保手续并出示《参保凭证》第三联。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与转出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联系,并发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转出地经办机构接到联系函后,将《参保凭证》第一联传给转入地经办机构,由转入地经办机构办理接续手续。
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保人员中断缴费后如何接续及享受待遇?
以个人身份参保的灵活就业、自谋职业人员中断缴费的次月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两年以内的可以补缴后续保,但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中断两年以上的,不可以补缴,按灵活就业新参保办理,前期实际缴费年限以后可累计计算。
中断缴费期间医保卡个人账户上仍然可以正常到药店、医院普通门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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