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失业保险惠民政策
时间:2018-12-08 来源: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作者: 我要纠错
昆明市失业保险惠民政策
为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云南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订了《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以下是我市正在执行的失业保险惠民政策:
一、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缴费费率
自2015年3月1日起,我省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先后经历了三次下调,由《失业保险条例》中规定的3% 下调至1%,这三次调整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2015年5月28日,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云南省财政厅联发了《关于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稳定岗位促进就业作用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15]121号),其中明确:自2015年3月1日起,全省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统一从3%下调为2%,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从2%下调为1.4%,个人缴费费率从1%下调为0.6%。
(二)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155号)要求: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失业保险费率在2015年已降低1个百分点的基础上缴费费率由2%下调为1.5%,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1.4%下调为1%,个人缴费费率由0.6%下调为0.5%。
(三)按照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17]95号)要求,从2017年1月1日起,全省失业保险总费率由1.5%下调为1%,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1%下调为0.7%,个人缴费费率由0.5%下调为0.3%。降低费率的期限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
二、失业保险援助企业稳定岗位政策
为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作用激励企业承担稳定就业的社会责任,我省出台了《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15〕16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稳定岗位促进就业作用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15﹞121号),明确了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政策。
(一)申报条件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不裁员或少裁员,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的企业。
(二)补贴标准
1、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补贴政策主要适用以下企业:
(一)实施兼并重组企业。指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并使企业经营管理控制权发生转移,包括实施兼并、收购、合并、分立、债务重组等经济行为的企业。
(二)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等相关规定,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淘汰过剩产能的企业。
(三)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等规定,对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焦炭、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
(四)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行业、企业。
2、企业平均工资连续3个月低于昆明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且当年参保人数比上年减少不超过5%的,每年可按照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45%给予稳岗补贴。
3、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昆明市 城镇登记失业率的,每年可按照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40%给予稳岗补贴。
(三)申报材料
1.企业申报稳岗补贴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减员情况、稳定员工队伍措施、申报项目及金额。
2.《昆明市企业享受失业保险基金稳岗补贴申报审批表》(附件1)。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连续3个月低于昆明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工资发放表(申报45%稳岗补贴的企业需提供)。
5.《 年度企业失业保险基本情况表》(附件2)。
6.企业上年度失业保险费核定表、缴纳凭证、缴费汇总表等相关资料。
7.失业保险参保所在地的县区劳动就业服务局(劳动就业服务局以下简称就业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申报流程
稳岗补贴的申请将采取企业通过“稳岗补贴实名制信息系统”申请,通过审核后再递交纸质材料的流程。请各参保企业登录网址“wgbt.mohrss.gov.cn”进行企业注册、填报企业失业保险参保信息并上传以下材料: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证书的照片;
2、《昆明市企业享受失业保险基金稳岗补贴申报审批表》;
3、《 年度企业失业保险基本情况表》;
4、企业上年度失业保险费核定表、缴纳凭证、缴费汇总表等资料。
(五)审批流程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向参保地就业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参保地就业局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将审核合格的企业名单和补贴金额报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复核,并在网站对外公示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报市就业局。市就业局将县区人社局审核确认的企业名单和补贴金额汇总后报市人社局,由市人社局上报市政府审批。待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就业局按照批准金额拨付给企业。
(六)稳岗补贴支出范围
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在跟进的检查中,如发现企业有支出补贴不合规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不到位等情况的,责令企业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停止企业享受相关惠民政策,已拨付的补贴资金予以退回。
三、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政策
一、申领条件
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职工,可申领人员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一)申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时,属于企业在职职工参保身份的。
(二)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截止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的。
(三)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职业资格证书是指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由地方或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按规定办理和核发的证书(不含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在研究制订中,待政策出台后,从其规定。
二、审核程序
(一)企业初审、申报
职工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核发时间从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核发证书之日算起,超过12个月,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受理),将居民身份证、经办机构指定开户行的职工本人银行卡帐号、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小一寸证件照2张、《昆明市失业保险支持企业在职参保职工职业技能提升补贴个人申报表》(附表1)一式两份,交所在企业。企业应履行责任与义务,对其职工技能提升情况和失业保险参保情况进行初审,并填制《昆明市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报名册》(附表2)一式四份,无偿在1个月内代职工申报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相关材料同时报送电子版。
(二)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确认
企业统一到核发证书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申请对证书的真实性进行确认,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证书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后,并在《昆明市失业保险支持企业在职参保职工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报表》(附表1)一式两份,《昆明市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报名册》(附表2)一式四份盖章确认,对同一个人在市级取得多本证书的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进行比对。
(三)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发放
企业将经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确认的附表1、附表2、居民身份证、经办机构指定开户行的职工本人银行卡帐号、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报送参保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第一次申报的企业须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经企业初审、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证书的确认意见,对企业申报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的职工参保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审核合格的名单和补贴金额报昆明市劳动就业服务局。昆明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中心在昆明就业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各县(市)区在60个工作日内填报《昆明市失业保险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发放明细表》(附表3)、《昆明市失业保险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支出银行结报表》(附表4),并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发放至经办机构指定的职工个人银行账户(或社会保障卡),并在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上加盖统一式样的条章,注明已享受补贴年度和补贴类型及金额。条章样式统一为“已享受_____年度失业保险职业技能提升补贴¬_____元。”
(四)资金拨付
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纳入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预算,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支出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规范运作,切实保证基金有效使用和安全运行。要确保每个符合条件的职工都能享受到政策。
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实行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报帐制管理,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失业保险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发放完毕后,按月向市劳动就业服务局报送《昆明市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报名册》(附表2)、《昆明市失业保险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发放明细表》(附表3)、《昆明市失业保险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支出银行结报表》(附表4)进行支出报账,市劳动就业服务局按照实际支出金额核拨资金补足失业保险支出周转金。自2017年9月起,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20日前将《昆明市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发放月报表》(见附表5)报市就业局失业保险中心,相关材料同时报送电子版。
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在失业保险基金科目中设立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科目,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科目中列支。
三、补贴标准
(一)职工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000元;职工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职工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2000元。
(二)我市将围绕云南省“五网建设”和“八大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和我市人力资源市场需求,适时公布紧缺急需的职业(工种)目录,报省人社厅备案。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标准可向地区紧缺急需职业(工种)予以倾斜,补贴标准上浮30%。
(三)同一参保人一年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就业补助资金给予的培训补贴和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的职业技能提升补贴不能重复享受,凡申报享受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的培训补贴或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的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的个人,须由各劳动就业部门在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上加盖已享受补贴条章,注明享受补贴年度和补贴类型及金额。
四、资金使用
(一)在失业保险基金科目中设立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科目,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科目中列支。
(二)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支出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规范运作,切实保证基金有效使用和安全运行。要确保每个符合条件的职工都能享受到政策。对基金支付能力相对较弱的统筹地区,可按规定申请省级调剂金。
为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云南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订了《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以下是我市正在执行的失业保险惠民政策:
一、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缴费费率
自2015年3月1日起,我省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先后经历了三次下调,由《失业保险条例》中规定的3% 下调至1%,这三次调整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2015年5月28日,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云南省财政厅联发了《关于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稳定岗位促进就业作用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15]121号),其中明确:自2015年3月1日起,全省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统一从3%下调为2%,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从2%下调为1.4%,个人缴费费率从1%下调为0.6%。
(二)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155号)要求: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失业保险费率在2015年已降低1个百分点的基础上缴费费率由2%下调为1.5%,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1.4%下调为1%,个人缴费费率由0.6%下调为0.5%。
(三)按照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17]95号)要求,从2017年1月1日起,全省失业保险总费率由1.5%下调为1%,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1%下调为0.7%,个人缴费费率由0.5%下调为0.3%。降低费率的期限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
二、失业保险援助企业稳定岗位政策
为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作用激励企业承担稳定就业的社会责任,我省出台了《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15〕16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稳定岗位促进就业作用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15﹞121号),明确了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政策。
(一)申报条件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不裁员或少裁员,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的企业。
(二)补贴标准
1、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补贴政策主要适用以下企业:
(一)实施兼并重组企业。指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并使企业经营管理控制权发生转移,包括实施兼并、收购、合并、分立、债务重组等经济行为的企业。
(二)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等相关规定,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淘汰过剩产能的企业。
(三)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等规定,对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焦炭、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
(四)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行业、企业。
2、企业平均工资连续3个月低于昆明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且当年参保人数比上年减少不超过5%的,每年可按照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45%给予稳岗补贴。
3、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昆明市 城镇登记失业率的,每年可按照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40%给予稳岗补贴。
(三)申报材料
1.企业申报稳岗补贴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减员情况、稳定员工队伍措施、申报项目及金额。
2.《昆明市企业享受失业保险基金稳岗补贴申报审批表》(附件1)。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连续3个月低于昆明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工资发放表(申报45%稳岗补贴的企业需提供)。
5.《 年度企业失业保险基本情况表》(附件2)。
6.企业上年度失业保险费核定表、缴纳凭证、缴费汇总表等相关资料。
7.失业保险参保所在地的县区劳动就业服务局(劳动就业服务局以下简称就业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申报流程
稳岗补贴的申请将采取企业通过“稳岗补贴实名制信息系统”申请,通过审核后再递交纸质材料的流程。请各参保企业登录网址“wgbt.mohrss.gov.cn”进行企业注册、填报企业失业保险参保信息并上传以下材料: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证书的照片;
2、《昆明市企业享受失业保险基金稳岗补贴申报审批表》;
3、《 年度企业失业保险基本情况表》;
4、企业上年度失业保险费核定表、缴纳凭证、缴费汇总表等资料。
(五)审批流程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向参保地就业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参保地就业局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将审核合格的企业名单和补贴金额报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复核,并在网站对外公示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报市就业局。市就业局将县区人社局审核确认的企业名单和补贴金额汇总后报市人社局,由市人社局上报市政府审批。待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就业局按照批准金额拨付给企业。
(六)稳岗补贴支出范围
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在跟进的检查中,如发现企业有支出补贴不合规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不到位等情况的,责令企业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停止企业享受相关惠民政策,已拨付的补贴资金予以退回。
三、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政策
一、申领条件
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职工,可申领人员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一)申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时,属于企业在职职工参保身份的。
(二)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截止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的。
(三)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职业资格证书是指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由地方或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按规定办理和核发的证书(不含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在研究制订中,待政策出台后,从其规定。
二、审核程序
(一)企业初审、申报
职工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核发时间从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核发证书之日算起,超过12个月,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受理),将居民身份证、经办机构指定开户行的职工本人银行卡帐号、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小一寸证件照2张、《昆明市失业保险支持企业在职参保职工职业技能提升补贴个人申报表》(附表1)一式两份,交所在企业。企业应履行责任与义务,对其职工技能提升情况和失业保险参保情况进行初审,并填制《昆明市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报名册》(附表2)一式四份,无偿在1个月内代职工申报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相关材料同时报送电子版。
(二)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确认
企业统一到核发证书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申请对证书的真实性进行确认,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证书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后,并在《昆明市失业保险支持企业在职参保职工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报表》(附表1)一式两份,《昆明市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报名册》(附表2)一式四份盖章确认,对同一个人在市级取得多本证书的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进行比对。
(三)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发放
企业将经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确认的附表1、附表2、居民身份证、经办机构指定开户行的职工本人银行卡帐号、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报送参保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第一次申报的企业须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经企业初审、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证书的确认意见,对企业申报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的职工参保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审核合格的名单和补贴金额报昆明市劳动就业服务局。昆明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中心在昆明就业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各县(市)区在60个工作日内填报《昆明市失业保险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发放明细表》(附表3)、《昆明市失业保险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支出银行结报表》(附表4),并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发放至经办机构指定的职工个人银行账户(或社会保障卡),并在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上加盖统一式样的条章,注明已享受补贴年度和补贴类型及金额。条章样式统一为“已享受_____年度失业保险职业技能提升补贴¬_____元。”
(四)资金拨付
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纳入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预算,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支出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规范运作,切实保证基金有效使用和安全运行。要确保每个符合条件的职工都能享受到政策。
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实行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报帐制管理,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失业保险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发放完毕后,按月向市劳动就业服务局报送《昆明市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报名册》(附表2)、《昆明市失业保险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发放明细表》(附表3)、《昆明市失业保险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支出银行结报表》(附表4)进行支出报账,市劳动就业服务局按照实际支出金额核拨资金补足失业保险支出周转金。自2017年9月起,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20日前将《昆明市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发放月报表》(见附表5)报市就业局失业保险中心,相关材料同时报送电子版。
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在失业保险基金科目中设立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科目,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科目中列支。
三、补贴标准
(一)职工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000元;职工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职工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2000元。
(二)我市将围绕云南省“五网建设”和“八大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和我市人力资源市场需求,适时公布紧缺急需的职业(工种)目录,报省人社厅备案。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标准可向地区紧缺急需职业(工种)予以倾斜,补贴标准上浮30%。
(三)同一参保人一年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就业补助资金给予的培训补贴和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的职业技能提升补贴不能重复享受,凡申报享受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的培训补贴或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的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的个人,须由各劳动就业部门在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上加盖已享受补贴条章,注明享受补贴年度和补贴类型及金额。
四、资金使用
(一)在失业保险基金科目中设立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科目,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科目中列支。
(二)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支出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规范运作,切实保证基金有效使用和安全运行。要确保每个符合条件的职工都能享受到政策。对基金支付能力相对较弱的统筹地区,可按规定申请省级调剂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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