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医疗保险中心办事指南

时间:2018-12-07  来源:  作者: 我要纠错


一、参保及变更
二、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定点申报
三、特殊慢性病、特殊疾病门诊待遇申办
四、市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及住院费用及定点零售药店费用审核结算
五、工伤、生育医疗统筹及费用报销
六、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及结算
七、非统筹地就医费用报销
八、社会保障卡业务

一、参保及变更

  (一)经办处室: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管理处(民航路307号)
  (二)新参保申报材料
      1、单位参保申请,需写明单位隶属关系、性质、在职退休人员等基本情况。
      2、单位成立批复原件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4、地税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本月或上月工资报表及退休待遇审批表。
  (三)参保信息变更
      每月16至25日(节假日不顺延)办理单位参保人员新增、减少、在职转退休、工资、养老金变动等变更核定。

二、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定点申报

  (一)经办处室:定点医疗机构申报至统筹基金审核结算处,定点零售药店申报至个人帐户审核结算处。
  (二)申报资质
      1、取得《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的市级及其以上医疗机构或大中型连锁零售药店。
      2、已参加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正常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
      3、具备实施昆明市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联网条件,经市医保中心培训合格并取得证书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
  (三)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一式一份)。
      2、《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零售药店)执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申请表》(一式两份)。
      6、《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基本情况登记表》(一式一份)。
      7、《昆明地区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联网审批登记表》(一式两份)。
      8、申报单位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书(一式一份)。
      以上申报材料请装订成册(证照只需装订复印件),一式两册。

三、特殊慢性病、特殊疾病门诊待遇申办

  (一)经办处室: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管理处(民航路307号)
  (二)申报材料
      1、近两年内有关的门诊病历或住院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2、与所申办病种相关的检查报告单(原件及复印件)。
      3、医院病情证明(原件)。
      4、《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审批表》(原件两张)、身份证及社会保障卡(复印件)、三张半寸免冠像片(近照)。
      5、《“特殊慢性病”、“特殊疾病”申办资料明细单》(一式两联)。
      6、相关材料复印件均要求为A4纸。
      7、申报资料须由单位经办人按个人归袋报至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管理处。
  (三)办理时限
      申报、取件、补充材料时间为每周二正常上班时间。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特殊慢性病”待遇核准时限为30个工作日, “特殊疾病” 待遇核准时限为15个工作日。
  (四)特殊慢性病、特殊疾病的病种和范围
      1、特殊慢性病:
          (1)糖尿病。
          (2)严重心脑血管疾病(各类心脏病并发的慢性心功能不全,脑出血、脑血栓、脑梗塞、脑萎缩及后遗症后期)。
          (3)高血压(B、C组)。
          (4)需临床治疗的结核病。
          (5)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
          (6)类风湿关节炎。
          (7)甲状腺机能亢进、减退。
          (8)老年性前列腺增生(Ⅱ°、Ⅲ°)。
          (9)慢性肾炎。
          (10)精神病、癫痫、震颤麻痹。
          (11)支气管哮喘。
      2、特殊疾病:
          (1)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治疗)。
          (2)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
          (3)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
          (4)系统性红斑狼疮。
          (5)再生障碍性贫血。
          (6)其它病情特殊需长期治疗且费用较高的疾病(具体病种由市医保中心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全市统一执行)。

四、市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及住院费用及定点零售药店费用审核结算

  (一)门诊费用结算
      1、经办处室:个人帐户审核结算处
      2、办理流程:每月1至5日由医院经办人报送对帐单据;6至15日结算处工作人员对费用进行审核结算;16至20日双方在财务拨付单上签字盖章并开具发票; 21日结算处工作人员向中心基金管理处移交财务拨付单、发票及移交清单。
  (二)住院费用结算
      1、经办处室:统筹基金审核结算处
      2、办理流程:
          (1)住院费用结算相关材料申报:每月1至5日(节假日顺延),市级各定点医疗机构须按时报送上月《省/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与市医保中心月报对帐表》(表一)、《昆明市月度市级医保出院人员医疗费用拨付申请表》、抽审的病历及其它相关表格。季度首月1至5日市级各定点医疗机构须按时报送上季度《省/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与市医保中心月报对帐表》汇总(表一)。
          (2)住院费用审核:每月6至15日(节假日顺延),统筹基金审核结算处对市级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进行审核,并完成与各定点医疗机构不合理费用核对工作。
          (3)住院费用结算:每月20日前(节假日顺延),市直各定点医疗机构须将盖有公章的《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财务拨付单》及住院费用结算发票送交统筹基金审核结算处。
          (4)住院费用拨付:每月21日(节假日顺延),统筹基金审核结算处将市直各定点医疗机构的《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财务拨付单》及住院费用结算发票移交基金管理处,由基金管理处进行费用拨付。
  (三)定点零售药店费用结算
      1、经办处室:个人帐户审核结算处
      2、办理流程:每月1至5日由定点零售药店经办人报送对帐单据; 6至15日个人帐户审核结算处对费用进行审核结算;16至20日双方在财务拨付单上签字盖章并开具发票;21日个人帐户审核结算处向基金管理处移交财务拨付单、发票及移交清单。

五、工伤、生育医疗统筹及费用报销

  (一)经办处室:工伤、生育医疗统筹管理处
  (二)工伤、生育医疗统筹人员核定和统筹费征收
      1、参统单位人员新增,将相关证明材料报至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管理处办理变更核定。参统单位人员转出,将相关证明材料报至工伤、生育医疗统筹管处办理变更核定。
      2、参统单位每月1至10日持《昆明市职工工伤、生育医疗保险基金收缴核定单》到所属地税缴纳工伤、生育医疗统筹费。(需要《昆明市职工工伤、生育医疗保险基金收缴核定单》的单位,于当月28日至次月10日到窗口打印。)
  (三)工伤待遇审核
      1、老工伤人员(持有《工伤医疗证》)旧伤复发需住院治疗的,须填写《昆明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报告书》,经昆明市医疗保险中心审批同意后,可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新工伤人员住院医疗费提前5至10天将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及《工伤医疗证》等相关材料交工伤、生育处审核。
  (四)工伤医疗费用报销材料
      1、工伤门诊:劳动保障卡、病历本、处方(药品的单价、总价)、检查、治疗报告单、发票原件。老工伤人员带《工伤医疗证》, 新工伤人员带《工伤申请表》和《工伤证明书》。
      2、工伤住院:劳动保障卡、出院证原件、发票原件、住院费用明细清单,老工伤人员带《工伤医疗证》, 新工伤人员带《工伤申请表》和《工伤证明书》。
  (五)生育、计划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材料
      1、生育住院:劳动保障卡、出院证原件、发票原件、准生证与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费用明细清单。
      2、计划生育:
          (1)人流:单位证明(证明第几次人流)、医保卡、医院证明、发票原件。
          (2)放环:社会保障卡、医院证明、发票原件。
          (3)取环:社会保障卡、医院证明、发票原件。
          (4)皮埋:社会保障卡、医院证明、发票原件。
          (5)结扎:社会保障卡、出院证原件、发票原件、费用明细清单。
          (6)引产:社会保障卡、出院证原件、发票原件、费用明细清单。
          (7)复通:社会保障卡、出院证原件、发票原件、费用明细清单。
  (六)报帐时间:每月5至10日(节假日不顺延),工伤、生育处根据报送材料按相关政策规定完成各项医疗费用的审核报销。

六、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及结算

  (一)经办处室:离休干部医疗统筹管理处
  (二)离休干部统筹人员核定和统筹费征收
      1、各参统单位根据本单位离休干部人员变动情况,及时填报离休干部人员变更情况表。
      2、离管处每季度末按单位信息核定生成下季度征缴清册(财政拨款和单位缴费两部分)。
      3、财政拨款部分由离管处于每季度末核拨。统计人员信息变更表后,交基金管理处制定用款计划报送有关部门。
      4、单位缴费部分由离管处于每季首月1日(节假日顺延)将“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凭证”送交中心基金管理处,复核后送银行托收入市财政局的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专户。
  (三)单位及离休干部个人垫付医疗费用的报销
      1、每季度首月的5日至25日以前,各单位将《昆明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门诊住院医疗费核报汇总表》及其电子文档数据、相关单据报送离管处。
      2、离管处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完成各项费用的审核。
      3、完成有关审批手续后,基金管理处开单从专户出款。
  (四)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结算
      1、每季度首月10至20日由医院填报上季度离休干部住院医疗费用的报表、电子文档以及住院明细费用交离管处。
      2、离管处对住院明细费用进行审核,并对病历进行抽审。
      3、定点医疗机构对审核出的不合理费用情况进行反馈。
      4、双方对不合理费用盖章确认后,离管处打印离休干部住院医疗费核报拨付单,定点医疗机构开立正式收据,完成有关审批手续后由基金管理处制单拨付。

七、非统筹地就医费用报销

      1、经办处室:个人帐户审核结算处
      2、费用结算流程:
          (1)在非统筹地住院的参保人,其费用由单位或个人垫付。报销所需资料交给单位经办人,单位经办人于每月5至15日报送至个人帐户审核结算处。
          (2)报销费用领取时间为单位经办人报送资料后30个工作日内(报送资料不全者或其它特殊情况除外)。

八、社会保障卡业务

  (一)普通社会保障卡业务
      1、经办处室: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管理处(民航路307号)
      2、办理程序:
          (1)办理社会保障卡遗失业务时,需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户口册)。如代办,需同时出示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
          (2)办理社会保障卡失效、损坏、在职转退休、更改姓名等业务时,需提供本人医保卡及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户口册),其中在职转退休换卡需在单位办理完核定变动后才能办理,更改姓名需出具派出所证明。
          (3)参保人员因死亡、转出统筹地外等原因终止医疗保险参保关系的,在单位经办人办理停保业务后次月,可由单位经办人、本人或亲属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社会保障卡及死亡证明或调令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社会保障卡窗口办理个人帐户清退业务。
          (4)办理参保人身份证号码变更,需提供单位(或派出所)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二)办理社会保障卡绿色通道
      1、经办处室:网络系统管理处
      2、办理条件:参保人由于社会保障卡遗失、失效或损坏等原因而又急需使用社会保障卡住院就医的。
      3、办理程序:持本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和入院通知书办理补制新卡手续,正常情况下半个工作日取卡。他人代为办理的,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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