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特殊病、门诊慢性病相关问题

时间:2018-12-08  来源:  作者: 我要纠错


“特殊慢性病”、 “特殊疾病”病种范围有哪些?
(一)特殊疾病病种共6种: 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
(二)特殊慢性病共26种:精神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障碍)、癫痫 、帕金森氏病(震颤麻痹)、冠心病、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心力衰竭、脑血管意外(脑出血、脑梗塞)、糖尿病、肝硬化、老年性前列腺增生IIo、IIIo、慢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症、活动性肺结核病、慢性活动性肝炎、原发或继发性高血压、类风湿关节炎、甲状腺机能亢进(减退)、阿尔茨海默病、系统性硬化症、干燥综合症、重症肌无力、强直性脊柱炎、原发性青光眼、运动神经元病。
(政策依据:关于贯彻执行《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局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管理工作文件的通知》文件的实施意见(昆医保〔2014〕11号))。

“特殊慢性病”、“特殊疾病”门诊 用药范围与用药量如何规定?
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管理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13〕264号)文件规定了职工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特殊疾病”的门诊用药范围,超出用药范围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根据《处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九条规定“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医保经办机构遵循了卫生部门《处方管理办法》,“特殊慢性病”、“特殊疾病”门诊用药不得超过7天量,如个别参保人情况特殊的,一次开药最长不超过30日量。

“特殊慢性病”、“特殊疾病”门诊就医选择定点医院的要求是什么?
“特殊慢性病”、“特殊疾病”门诊实行定点医疗及用药范围管理,凡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的“ 特殊慢性病”、“ 特殊疾病”参保人,只能选择两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门诊就医的医疗机构,就医定点医院一经选择,一个自然年度内原则上不予变更。

“特殊慢性病”、“特殊疾病”如何申报办理?
参保人员所患符合申报的相关病种时,须将相关资料交单位的医疗保险经办人员负责报送。“特殊慢性病”的确认须由二级(指各区、县人民医院)及其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专家委员会审核认定(主治医师以上医师签字),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并发给“特殊慢性病”就诊证。“特殊疾病” 的确认须由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专家委员会审核认定(主治医师以上医师签字),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并发给“特殊疾病”就诊证。
参保人申办“特殊慢性病”、“特殊疾病” 就诊证时,应提供①近两年内有关的门诊病历,有住院史者还需提供出院小结,②确诊申报病种的相关检查、化验报告单(原件及复印件),③医院病情诊断证明(原件)等资料,④《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就诊审批表》两张、⑤身份证及社会保障卡复印件、⑥三张半寸免冠照片(近照)。注: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不是结算标准的二、三级。

“特殊慢性病” “特殊疾病”申报办理时限是几个工作日?
正常工作日均应受理申报,收件后特殊病5个工作日、特殊慢性病10个工作日办结,申报资料不全者除外。(政策依据:关于贯彻执行《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局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管理工作文件的通知》文件的实施意见(昆医保〔2014〕11号))。

“特殊慢性病”起付标准及支付限额是多少?
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起付标准为550元,患一种“特殊慢性病”的门诊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患两种以上的“特殊慢性病”的门诊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政策依据:《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管理工作文件的通知》(昆人社通〔2014〕38号))

“特殊慢性病” “特殊疾病”检审换证时限为几年(即有效期)?
“两特病”就诊证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应到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检审换证。即:2012年发证的,2017年年底检审换证;2013年发证的,2018年年底检审换证;2014年发证的,2019年底检审换证。(政策依据《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特殊疾病”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昆人社通〔2014〕63号))。

“特殊慢性病”门诊费用如何结算?
超过起付标准,符合病种用药范围内的药品费(不含检查治疗费),不分甲、乙类药品,不分在职、退休,不分医院等级,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超出病种用药范围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无论病种的审批日期是何时,其统筹基金支付限额(2000元或3000元)都是截止到当年的12月31日。

“特殊疾病”起付标准及支付限额是多少?
一个自然年度内门诊“特殊疾病”的门诊医疗费按一次住院进行报销(要按住院单独计算一次起付线),“起付标准”根据就诊医疗机构的级别进行确定(一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医疗机构500元,三级医疗机构1200元),在不同医疗机构之间的医疗费可以共同累计计算“起付标准”。参保人每次在门诊就诊“特殊疾病”时,如一个自然年度内已支付“起付标准”未达到就诊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的,需补足相应“起付标准”差额;如已超过的,无需再支付“起付标准”。
支付限额累计计入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

70岁以上的参保人持“两特病卡”就医有何优惠
70岁以上的参保人持“两特病卡”就医,“起付标准”降低50%。

异地能否报销“两特病”费用?
办理了“两特病”的患者,只有办理异地安置、长期驻外手续,才能报销
在异地发生的“两特病”门诊费。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后,将费用发票、明细清单寄回单位,由单位报管辖医疗保险分中心做手工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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