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
时间:2019-01-02 来源: 作者: 我要纠错
适用
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实现,依法设立不动产抵押权的,可以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海域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构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一并抵押。
1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不动产的占有,将该不动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
2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不动产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
3 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
申请主体
抵押权首次登记应当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
3 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1份)。
4 主债权合同。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文件等必要材料(原件1份);
5 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原件1份)。
6 下列情形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应当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原件1份);
(2)在建建筑物抵押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1份)。
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实地查看(在建建筑物抵押)—审核—登簿—发证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办结(特殊事项除外)。
收费标准:按照(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规定执行。
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实现,依法设立不动产抵押权的,可以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海域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构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一并抵押。
1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不动产的占有,将该不动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
2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不动产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
3 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
申请主体
抵押权首次登记应当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
3 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1份)。
4 主债权合同。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文件等必要材料(原件1份);
5 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原件1份)。
6 下列情形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应当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原件1份);
(2)在建建筑物抵押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1份)。
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实地查看(在建建筑物抵押)—审核—登簿—发证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办结(特殊事项除外)。
收费标准:按照(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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