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时间:2019-01-02  来源:  作者: 我要纠错


 适用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同一权利人名下的不动产分割或者合并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发生变更的权利人申请;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共有人一人或多人申请。

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

3  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1份);

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企业提交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登记情况表(原件1份);行政事业单位提交主管部门的更名文件(原件1份);个人提交已更名的户口簿(复印件1份);

(2)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经昆明市不动产权籍调查中心审核通过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1份)外,还需提交:①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收回决定书(原件1份);②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规划验收文件和房屋竣工验收文件(原件1份);③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房屋灭失的,提交部分房屋灭失的材料(原件1份);④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土地价款缴纳凭证(原件1份);

(3)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原件1份)。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以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原件1份);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原件1份)。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原件1份);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

(6)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原件1份)。

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办结(特殊事项除外)。

收费标准:按照(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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