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婚姻登记办事指南
时间:2019-01-02 来源: 作者: 我要纠错
婚姻登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婚姻登记管辖:
1、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2、 各州(市)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本辖区涉外、涉港澳居民和华侨的婚姻登记;
3、 昆明市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本辖区涉外、涉港澳居民和华侨以及全省范围内涉台婚姻登记。
4、 现役军人由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8:00-11:3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结婚登记
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
1、 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
2、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 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4、 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 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 双方自愿结婚。
7、 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1、 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2、 现役军人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香港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1、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 香港居民身份证;
3、 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澳门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1、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 澳门居民身份证;
3、 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台湾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1、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 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3、 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华侨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1、 本人的有效护照;
2、 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1、 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 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离婚登记
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
1、 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 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 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 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 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6、 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内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应当提交:
1、 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2、 现役军人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香港居民办理离婚登记应当提交:
1、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 香港居民身份证;
澳门居民办理离婚登记应当提交:
1、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 澳门居民身份证;
台湾居民办理离婚登记应当提交:
1、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 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华侨办理离婚登记应当提交:
本人的有效护照;
外国人办理离婚登记应当提交:
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撤销婚姻
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
1、 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 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3、 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当事人应当持有:
1、 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 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3、 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的相关材料,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补领婚姻登记证
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是:
1、 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 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3、 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当事人结婚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婚姻关系,婚姻登记机关经过严格审查,确认当事人存在婚姻关系的,可以为其补领结婚证。
内地居民补领婚姻登记证应当提交:
1、 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2、 现役军人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香港居民补领婚姻登记证应当提交:
1、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 香港居民身份证;
澳门居民补领婚姻登记证应当提交:
1、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 澳门居民身份证;
台湾居民补领婚姻登记证应当提交:
1、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 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华侨补领婚姻登记证应当提交:
本人的有效护照;
外国人补领婚姻登记证应当提交:
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婚姻登记管辖:
1、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2、 各州(市)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本辖区涉外、涉港澳居民和华侨的婚姻登记;
3、 昆明市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本辖区涉外、涉港澳居民和华侨以及全省范围内涉台婚姻登记。
4、 现役军人由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8:00-11:3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结婚登记
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
1、 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
2、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 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4、 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 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 双方自愿结婚。
7、 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1、 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2、 现役军人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香港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1、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 香港居民身份证;
3、 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澳门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1、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 澳门居民身份证;
3、 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台湾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1、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 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3、 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华侨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1、 本人的有效护照;
2、 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1、 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 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离婚登记
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
1、 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 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 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 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 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6、 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内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应当提交:
1、 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2、 现役军人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香港居民办理离婚登记应当提交:
1、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 香港居民身份证;
澳门居民办理离婚登记应当提交:
1、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 澳门居民身份证;
台湾居民办理离婚登记应当提交:
1、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 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华侨办理离婚登记应当提交:
本人的有效护照;
外国人办理离婚登记应当提交:
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撤销婚姻
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
1、 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 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3、 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当事人应当持有:
1、 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 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3、 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的相关材料,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补领婚姻登记证
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是:
1、 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 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3、 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当事人结婚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婚姻关系,婚姻登记机关经过严格审查,确认当事人存在婚姻关系的,可以为其补领结婚证。
内地居民补领婚姻登记证应当提交:
1、 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2、 现役军人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香港居民补领婚姻登记证应当提交:
1、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 香港居民身份证;
澳门居民补领婚姻登记证应当提交:
1、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 澳门居民身份证;
台湾居民补领婚姻登记证应当提交:
1、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 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华侨补领婚姻登记证应当提交:
本人的有效护照;
外国人补领婚姻登记证应当提交:
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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