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居民在昆定居须知
时间:2019-01-06 来源: 作者: 我要纠错
一、、申请条件:
台湾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在昆定居:
(一)在台孤身一人,无人赡养,且在大陆拟定居地有父母、配偶(此种情形须符合下述第二项的规定)、子女等直系亲属,该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本人的生活费用及住房等能够自理;
(二)与大陆居民结婚3年以上(含3年)的台湾居民及其未成年子女;
(三)在大陆投资经济效益好或投资金额巨大的投资者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四)大陆居民经批准前往台湾地区定居,因生活不适应等原因申请返回大陆定居的。
台湾居民移居外国后申请来大陆定居的,按照华侨回国定居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申请程序:
(一)提交书面申请。台湾居民定居申请可由本人或委托其在华亲属向受理机关提出申请,委托亲属代办的,须提交委托书。
(二)填写《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申请表》(一式二份)。
(三)提交申请人大一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相片(规格为48×33mm)三张。
(四)交验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旅行证件,并提交复印件(复印件均用A4纸复印,下同);
(五)交验有效的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和出入境证件,并提交复印件;无原件的,需提交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居民身份证件(正、反面)和出入境证件复印件;
(六)提交由大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或确认的6个月以上有效的身体健康证明;
(七)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1、在台孤身一人的:
(1)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
(2)与大陆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
(3)大陆亲属的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4)大陆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的公证证明。
2、夫妻团聚的:
(1)申请人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
(2)大陆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复印件,或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婚姻状况证明;
(3)申请人携带的未成年子女需提交出生证明和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
3、在大陆投资的:交验所在企业上年度或本年度的营业额、纳税额或者进出口额的相关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4、原为大陆居民的
(1)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
(2)原大陆户籍注销证明。
获准来我市定居的台湾居民,在领取有效的《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同时,缴交原持有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台湾身份证件和出入境证件。昆明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收缴证件后,开具《证件收缴证明》。《证件收缴证明》一式三份,两份存档,一份给申请人。
三、收费。
《台湾居民定居证》每证收费10元。由昆明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收取。
四、落户手续。
经批准来我市定居的台湾居民,须在《批准定居通知书》有效期内,持《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到定居地分、县(市)局公安机关,按照户籍管理规定,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手续,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批准定居通知书》交由定居地户口登记机关留存备查,《台湾居民定居证》由持证人保存。
台湾居民未在《批准定居通知书》有效期内办理落户手续的,按自动放弃定居处理。
台湾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在昆定居:
(一)在台孤身一人,无人赡养,且在大陆拟定居地有父母、配偶(此种情形须符合下述第二项的规定)、子女等直系亲属,该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本人的生活费用及住房等能够自理;
(二)与大陆居民结婚3年以上(含3年)的台湾居民及其未成年子女;
(三)在大陆投资经济效益好或投资金额巨大的投资者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四)大陆居民经批准前往台湾地区定居,因生活不适应等原因申请返回大陆定居的。
台湾居民移居外国后申请来大陆定居的,按照华侨回国定居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申请程序:
(一)提交书面申请。台湾居民定居申请可由本人或委托其在华亲属向受理机关提出申请,委托亲属代办的,须提交委托书。
(二)填写《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申请表》(一式二份)。
(三)提交申请人大一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相片(规格为48×33mm)三张。
(四)交验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旅行证件,并提交复印件(复印件均用A4纸复印,下同);
(五)交验有效的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和出入境证件,并提交复印件;无原件的,需提交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居民身份证件(正、反面)和出入境证件复印件;
(六)提交由大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或确认的6个月以上有效的身体健康证明;
(七)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1、在台孤身一人的:
(1)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
(2)与大陆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
(3)大陆亲属的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4)大陆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的公证证明。
2、夫妻团聚的:
(1)申请人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
(2)大陆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复印件,或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婚姻状况证明;
(3)申请人携带的未成年子女需提交出生证明和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
3、在大陆投资的:交验所在企业上年度或本年度的营业额、纳税额或者进出口额的相关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4、原为大陆居民的
(1)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
(2)原大陆户籍注销证明。
获准来我市定居的台湾居民,在领取有效的《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同时,缴交原持有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台湾身份证件和出入境证件。昆明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收缴证件后,开具《证件收缴证明》。《证件收缴证明》一式三份,两份存档,一份给申请人。
三、收费。
《台湾居民定居证》每证收费10元。由昆明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收取。
四、落户手续。
经批准来我市定居的台湾居民,须在《批准定居通知书》有效期内,持《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到定居地分、县(市)局公安机关,按照户籍管理规定,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手续,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批准定居通知书》交由定居地户口登记机关留存备查,《台湾居民定居证》由持证人保存。
台湾居民未在《批准定居通知书》有效期内办理落户手续的,按自动放弃定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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