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城市低保新规实施 城市困难群众将全部纳入低保
城市低保实行按户识别整户施保
时间:2020-12-24 来源: 作者: 我要纠错
云南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疾人联合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要把符合条件的城市困难群众全部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确保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低于本地上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25%。《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这几种情形不得享受
《意见》明确,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拥有的人均金融资产超过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县(市、区)上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2倍(含)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前12个月内购买、使用价格5万元(含)以上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车)或大型工程机械的;有2套(含)以上商品房,有门面房或商铺的;注册登记公司、企业并实际开展经营活动且有一定效益的;家庭财产状况或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要符合3个基本条件
《意见》指出,家庭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3个基本条件。
其中,城市低保实行按户识别,整户施保;城市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及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不含整户纳入低保范围的人员),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其低保金可略高于一般低保家庭的平均补助水平。同时,在核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申请人)家庭收入时,对于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接受教育增加的刚性支出和必要的就业成本,可适当扣减。
按相关程序严格执行
《意见》指出,相关部门将严格执行个人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张榜公示以及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等程序。
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市居民都有权直接向户籍所在地(符合在居住地申请的可向居住地)提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也可通过“一部手机办低保”平台或已开通的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完成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系统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等程序后,在3个工作日内对是否给予申请家庭最低生活保障提出审核意见。入户调查结束后,对没有争议的低保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对有争议的情形,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户籍人口、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
县级民政部门要全面审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并对上报的对象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后,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对有疑问、有举报或者民政工作人员、低保经办人员和居(村)民委员会成员亲属等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全部入户调查。未经调查、核对,不得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简化跨区域办理手续
关于跨区域迁移和跨户籍地新申请低保的管理,《意见》明确,城市低保对象在同一县级区域内迁移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保障待遇迁移手续,不再重新履行申请审批程序;跨县(市、区)或州(市)迁移的,持迁出地县级民政部门的证明,到迁入地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后,到迁入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重新履行申请手续,审核审批机关应简化审核审批手续。
在本省范围内,新申请对象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在居住地生活且持有居住证时间满一年以上,原则上由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受理、审核和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户籍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应配合开展新申请对象的经济状况调查等工作。
对低保对象定期复查
《意见》指出,已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对象,当家庭人员、收入、财产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主动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当家庭状况已不符合低保条件时,应主动申请退保。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城市低保对象的家庭户籍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定期复查复核: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成员变化不大的,每年核查1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或就业能力的,每半年核查1次。复核期内低保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低保补助水平。
低保对象死亡的,从次月起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减发或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城市低保实行按户识别整户施保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城市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近日,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坚持应保尽保,把符合条件的城市困难群众全部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城市低保实行按户识别,整户施保。该《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度残疾人可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或符合条件的居住地县(市、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城镇居民家庭。
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残疾人;重病患者是指患有省级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规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意见》明确,家庭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3个基本条件。城市低保实行按户识别,整户施保。
城市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及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不含整户纳入低保范围的人员),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低收入家庭中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的重度残疾人及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的低保金,可略高于一般低保家庭的平均补助水平。
使用“社银一体化”系统发放低保
《意见》要求,使用“社银一体化”系统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全面实行按月社会化发放。代理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救助家庭或个人收取账户管理费用。
已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对象,当家庭人员、收入、财产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主动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当家庭状况已不符合低保条件时,应主动申请退保。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城市低保对象的家庭户籍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定期复查复核。
低保对象死亡的,从次月起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减发或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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