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时间:2019-01-02 来源: 作者: 我要纠错
适用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不动产灭失的;权利人放弃权利的;因依法被没收、征收、收回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申请主体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主体应当是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或者其他依法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权利人。
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
3 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1份);
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原件1份);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原件1份)。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原件1份);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的,提交人民政府生效决定书(原件1份);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原件1份)。
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实地查看(不动产灭失)—审核—登簿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办结(特殊事项除外)。
收费标准:按照(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规定执行。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