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时间:2019-01-02  来源:  作者: 我要纠错


 适用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转让、互换或赠与的;继承或受遗赠的;作价出资(入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导致共有份额变化的;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双方共同申请,转让方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

3  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1份);

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原件1份);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原件1份);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原件1份);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申请人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原件1份),按《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登记。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程序办理;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原件1份);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原件1份);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原件1份);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原件1份);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原件1份),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经昆明市不动产权籍调查中心审核通过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1份);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1份)。

5  申请划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

6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税费缴纳凭证(原件1份)。

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办结(特殊事项除外)。

收费标准:按照(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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