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社厅服务农民工工作政策措施(服务指南)
时间:2019-01-26 来源: 作者: 我要纠错
云南省人社部门为农民工服务的16条政策措施
目前,国家公布和实施的各类服务农民工的相关政策在云南均能得到有效执行,在此基础上,我省又制定了一系列服务农民工和支持农民工市民化的特殊政策措施:
1.进城落户农民符合劳动预备制培训条件的,可自愿选择省内技工院校参加1-2个学期的劳动预备制培训,申请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培训补贴标准参照国家涉农专业免学费的标准及学校在校生学习费用标准给予每学期培训补贴1500元(每学年3000元)。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未实现就业但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按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对其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员,给予生活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学期750元(每人每月150元)。
2.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可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培训合格并通过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创业培训合格证的,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 个月。
3.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贫困家庭劳动力、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按照初级不超过100元、中级不超过120元、高级不超过15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4.自主创业的进城落户农民可申请享受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和“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扶持。合伙经营、合伙创办企业或创业成功后新吸纳人员就业的,可根据合伙人数或吸纳就业人数,按每人10万元,申请总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自主创业的,可享受创业项目评审、创业咨询培训、创业导师指导、跟踪服务等“一条龙”创业帮扶。
5.进城落户农民申请“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首次创业的可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且创业稳定1年以上的依据招用云南省户籍劳动者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可享受1000元至3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6.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创业能力培训,通过考试取得国家认可的培训合格证书之后,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实现创业的,可按规定享受创业培训补贴。
7.将返乡创业农民工和农村户籍的城镇个体工商经营从业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通过加强创业培训,实施创业辅导员帮扶,优先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支持返乡农民工创立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企业、林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8.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工资总额计提工伤保险费用的,且临时性、流动性较大,使用就业不稳定农民工较为集中的建设施工单位,可以实行按工程项目计提工伤保险费用的方式参保,由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9.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全日制在校学生)至法定退休年龄、在云南省境内从事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经本人自愿申请,可持户籍资料在户籍所在地或凭云南省《居住证》在居住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0.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落户居民可在户籍转入地参加和接续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享受当地政府补贴,转入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但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仍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
11.未建立劳动关系的进城落户农民可参加属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也可以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
12.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落户居民失业后,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按一定比例给予医疗补助;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发给其家属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谋职业的,按规定给予创业补助,参加职业培训和求职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
13.进城落户农民根据自身实际参加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按规定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按规定参加就业地职工医保,也可以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医保;其他进城落户农民可按规定在落户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执行当地统一政策。对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进城落户农民按规定给予参保补助,个人按规定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进城落户农民,实现就业并参加职工医保的,不再享受原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14.企业须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管理,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推广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合同范本,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内容,简化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签订与解除手续。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和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等用人单位与农民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结清工资,出具书面证明(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各执一份),注明工资支付情况。
15.全面实行工资按月支付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企业要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工资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鼓励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委托银行通过本企业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即农民工工资准备金账户)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分包企业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分包企业认可、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通过银行直接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记录保存2年以上备查。
16.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要畅通农民工维权“绿色通道”,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快立、快调、快审、快结。对集体欠薪争议或涉及金额较大的欠薪争议案件要挂牌督办。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提高欠薪争议案件裁决效率;加大终局裁决力度,对法定终局裁决范围内的欠薪争议一裁终局;对符合裁决先予执行条件的案件,根据农民工的申请裁决先予执行,帮助农民工尽快拿到被拖欠的工资。充分发挥乡镇、社区、企业各类调解组织和法律援助机构作用,主动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
云南省人社部门服务农民工12项业务办理指南
(一)农村劳动力如何参与转移输出?
农民工朋友可以在其户口所在地,按照其培训意愿,由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具体向各州、市,县(市、区)就业部门咨询。可以在各州、市免费参加由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的招聘会,也可以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得到就业创业信息、职业指导等服务。
(二)农民工如何申报就业登记?
用人单位招录农民工后,应当在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录用)登记手续。
如果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的,请本人到就业创业地、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县(市、区)、乡镇(街道)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就业登记。
申请就业登记时,应携带以下材料:
①本人《就业创业证》;
②自主创业的提交工商营业执照;
③灵活就业的提交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
如果农民工是初次登记,以前未办理《就业创业证》的,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填写《云南省就业创业失业登记申请表》1份;
②劳动者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附复印件1份;
③二寸照片2张,由受理其就业登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一并办理(也可由用人单位向办理就业【录用】登记的县(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代为申办)。
(三)农民工如何申报失业登记?
如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由用人单位于15日内到受理其录用登记手续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失业(退工)登记手续。
农民工自主申报失业登记的,请由本人携带《就业创业证》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附复印件1份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县(市、区)、乡镇(街道)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办理失业登记时,注意提供以下材料:
①如果是从学校毕(肄)业没有就业经历的,提供毕业证书或学校毕(肄)业证明;
②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③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停业的人员,提供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
④土地被征用的失地人员,提供相关失地证明;
⑤复员退役军人、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提供安置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证件;
⑥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提供司法(公安)部门证明或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证明。
(四)农民工如何申请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如果农民工参加了职业培训机构按照本年度《云南省职业技能分类培训指导目录》所列职业(工种)开展的培训,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专项培训合格证书,下同),可向当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享受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申请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时,应当携带:
①身份证复印件;
②《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③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
④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
如果农民工选择由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培训补贴的,除上述规定材料外,还应提供培训人员名单、代为申请协议书。
申请材料经审核后,按规定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或代为申请的培训机构开立的银行基本账户。
(五)返乡农民工创业如何申请“贷免扶补”小额担保贷款?
如果您是返乡创业的农民工,注册的企业是在2009年1月1日后完成工商注册,可以在云南省内不受区域、户口限制申请期限为3年的“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
“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由各县(市、区)就业经办机构、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个私协会、教育部门承办。您应向具体承办单位提出“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申请。
经承办单位初审后推荐,由创业人员向经办农村信用社提出贷款申请,填写《云南省创业小额贷款申请审批表》,并按要求提交贷款相关资料。
承办单位会同农村信用社组织对创业人员和创业项目进行考察,对创业计划、创业项目的市场风险、技术风险、管理风险等方面进行评估,提出项目实施和贷款审核意见。农村信用社与创业人员签订借款合同发放贷款。
(六)农民工如何申请工伤并申领工伤医疗待遇?
如果农民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农民工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之日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特殊情况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如果农民工所在的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有关工伤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用人单位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本人或者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申请工伤认定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工伤认定申请表;
②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③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要写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所在单位。
如果农民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及时救治,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康复待遇;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医疗康复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并按统筹区社保经办机构相关规定进行备案。
申报工伤医疗待遇需向统筹区社保经办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①医疗费发票(原件);
②处方;
③住院费用明细清单
④检查结果报告单;
⑤出入院记录;
⑥出院证等医疗就诊资料;
⑦统筹区社保经办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如果农民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和生活护理等级的,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及《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云政发〔2011〕255号)文件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伤残津贴及生活护理费待遇;
农民工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按照文件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申领相关待遇所需材料及流程以所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为准。
(七)农民工如何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如果农民工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发生生育或计划生育的,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社保经办部门的规定时限内,按统筹地区社保经办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依照规定申领生育或计划生育医疗费、生活津贴等相关费用。
(八)农民工如何参加失业保险和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农民工被单位招用后应当由工作单位负责到企业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如果农民工参加了失业保险,在遭遇失业后,可凭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60日内到参保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或按月发放失业保险金。
(九)农民工如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规定应当在用工后30日内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您办理参保登记,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按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在云南省境内从事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经本人自愿申请,可持户籍资料在户籍所在地或凭云南省《居住证》在居住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十)农民工如何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1.具有云南省户籍的农民工,在云南省范围内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后,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分为以下情况办理:
①农民工与所在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用人单位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停保。
②农民工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由新就业单位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为农民工办理参保接续手续,由新的用人单位继续按规定为农民工参保缴费,其养老保险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待达到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③如果没有找到新的用人单位回原籍的,可由农民工本人到其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养老保险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待达到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2.如果属于跨省流动就业的农民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应由原单位到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交由农民工本人,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并按下列原则办理:
①重新找到新单位、并与单位签订合同的,由农民工本人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交新用人单位,由新用人单位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符合办理接续转移手续的,新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办理接续转移事宜,您本人不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任何手续。
②云南省户籍的农民工,回云南省就业但未找到新单位,而是灵活就业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农民工本人持《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户口本、身份证等资料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户籍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农民工提交的资料后,符合办理转移接续的,由户籍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办理转移接续事宜。
3.跨省流动就业的农民工,并同时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分以下两种情况办理:
①当达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年龄时,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试行)》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等计算个人账户和计发待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存储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②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待遇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存储额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十一)农民工如何参加医疗保险、转移医疗保险关系?
1.农民工可根据自身情况,参加户籍所在地或就业地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后30日内为其办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无用工单位的可由农民工选择以个体身份参加属地职工医疗保险或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2.农民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农民工在就业地参加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当就业地跨统筹区发生变动时,需及时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具体流程如下:
①跨统筹地区流动前,由农民工本人或所在用人单位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经办机构办理中止参保手续,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开具参保(合)凭证。
②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后,按规定参加转入地基本医疗保险。由农民工或农民工新就业的用人单位向转入地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并提供参保(合)凭证,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③转入地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当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转出地经办机构联系,生成并发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转出地经办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生成并核对《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并提供给转入地经办机构。转入地根据《信息表》及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补充完善后续相关工作。
3.农民工医保费用零星报销办理流程。在云南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外出务工人员,因病需在务工地住院治疗的,应在3日内将住院证传真至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备案,所住医院已开通异地联网结算系统的,由参保地医疗经办机构开通异地联网结算系统,住院费实时结算,无须回参保地报销;所住医院未开通异地联网结算系统的,住院费由本人垫付,出院后持发票、费用明细、病案首页复印件、出院证、社保卡复印件,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
(十二)农民工如何解决劳动争议保障劳动权益?
1.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因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纠纷。在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可通过①协商,即双方自行协商处理;②调解;③申请仲裁;④依法进行劳动保障维权举报投诉;⑤诉讼渠道解决。
2.农民工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依据劳动争议当事人的请求,通过对劳动争议的法律关系、事实和责任等进行调查审理,依法作出公正的调解和裁决,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一种劳动争议处理方式。遇到以下情况时您可申请劳动仲裁:
①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②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③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④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⑤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劳动争议可按照规定提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当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应注意收集以下证据:
①来源于用人单位的证据,如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出入证、工作证、工资单、押金收条、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考勤记录等;
②来源于其他主体的证据,如职业中介机构的收费单据;
③来源于有关社会机构,如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后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寄出举报材料等的邮局回执;
④来源于劳动保障部门的证据,如劳动保障部门告知投诉受理结果或查处结果的通知书。
3.农民工依法进行劳动保障维权举报投诉。农民工在遇到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时候,可以对自己所在企业依法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或拨打12333投诉。
农民工朋友如需要更详细的了解人社服务农民工相关政策或业务办理方式,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渠道进行咨询:
(一)可在全省各级人社部门服务大厅咨询相关业务办理方式。
(二)拨打“12333”
“12333”是全国统一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专用号码,全国通用。在云南省内各地可直接拨打“12333”号码,只产生市话费,没有长话费;在省外拨打云南“12333”需加拨0871区号。
(三)通过网络咨询
通过连接互联网的电脑或手机,使用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http://www.yn12333.gov.cn”登陆“云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12333公共服务网”,点击“在线咨询”。
目前,国家公布和实施的各类服务农民工的相关政策在云南均能得到有效执行,在此基础上,我省又制定了一系列服务农民工和支持农民工市民化的特殊政策措施:
1.进城落户农民符合劳动预备制培训条件的,可自愿选择省内技工院校参加1-2个学期的劳动预备制培训,申请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培训补贴标准参照国家涉农专业免学费的标准及学校在校生学习费用标准给予每学期培训补贴1500元(每学年3000元)。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未实现就业但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按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对其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员,给予生活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学期750元(每人每月150元)。
2.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可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培训合格并通过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创业培训合格证的,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 个月。
3.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贫困家庭劳动力、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按照初级不超过100元、中级不超过120元、高级不超过15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4.自主创业的进城落户农民可申请享受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和“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扶持。合伙经营、合伙创办企业或创业成功后新吸纳人员就业的,可根据合伙人数或吸纳就业人数,按每人10万元,申请总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自主创业的,可享受创业项目评审、创业咨询培训、创业导师指导、跟踪服务等“一条龙”创业帮扶。
5.进城落户农民申请“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首次创业的可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且创业稳定1年以上的依据招用云南省户籍劳动者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可享受1000元至3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6.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创业能力培训,通过考试取得国家认可的培训合格证书之后,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实现创业的,可按规定享受创业培训补贴。
7.将返乡创业农民工和农村户籍的城镇个体工商经营从业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通过加强创业培训,实施创业辅导员帮扶,优先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支持返乡农民工创立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企业、林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8.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工资总额计提工伤保险费用的,且临时性、流动性较大,使用就业不稳定农民工较为集中的建设施工单位,可以实行按工程项目计提工伤保险费用的方式参保,由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9.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全日制在校学生)至法定退休年龄、在云南省境内从事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经本人自愿申请,可持户籍资料在户籍所在地或凭云南省《居住证》在居住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0.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落户居民可在户籍转入地参加和接续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享受当地政府补贴,转入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但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仍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
11.未建立劳动关系的进城落户农民可参加属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也可以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
12.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落户居民失业后,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按一定比例给予医疗补助;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发给其家属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谋职业的,按规定给予创业补助,参加职业培训和求职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
13.进城落户农民根据自身实际参加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按规定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按规定参加就业地职工医保,也可以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医保;其他进城落户农民可按规定在落户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执行当地统一政策。对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进城落户农民按规定给予参保补助,个人按规定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进城落户农民,实现就业并参加职工医保的,不再享受原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14.企业须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管理,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推广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合同范本,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内容,简化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签订与解除手续。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和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等用人单位与农民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结清工资,出具书面证明(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各执一份),注明工资支付情况。
15.全面实行工资按月支付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企业要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工资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鼓励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委托银行通过本企业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即农民工工资准备金账户)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分包企业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分包企业认可、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通过银行直接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记录保存2年以上备查。
16.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要畅通农民工维权“绿色通道”,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快立、快调、快审、快结。对集体欠薪争议或涉及金额较大的欠薪争议案件要挂牌督办。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提高欠薪争议案件裁决效率;加大终局裁决力度,对法定终局裁决范围内的欠薪争议一裁终局;对符合裁决先予执行条件的案件,根据农民工的申请裁决先予执行,帮助农民工尽快拿到被拖欠的工资。充分发挥乡镇、社区、企业各类调解组织和法律援助机构作用,主动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
云南省人社部门服务农民工12项业务办理指南
(一)农村劳动力如何参与转移输出?
农民工朋友可以在其户口所在地,按照其培训意愿,由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具体向各州、市,县(市、区)就业部门咨询。可以在各州、市免费参加由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的招聘会,也可以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得到就业创业信息、职业指导等服务。
(二)农民工如何申报就业登记?
用人单位招录农民工后,应当在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录用)登记手续。
如果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的,请本人到就业创业地、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县(市、区)、乡镇(街道)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就业登记。
申请就业登记时,应携带以下材料:
①本人《就业创业证》;
②自主创业的提交工商营业执照;
③灵活就业的提交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
如果农民工是初次登记,以前未办理《就业创业证》的,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填写《云南省就业创业失业登记申请表》1份;
②劳动者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附复印件1份;
③二寸照片2张,由受理其就业登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一并办理(也可由用人单位向办理就业【录用】登记的县(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代为申办)。
(三)农民工如何申报失业登记?
如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由用人单位于15日内到受理其录用登记手续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失业(退工)登记手续。
农民工自主申报失业登记的,请由本人携带《就业创业证》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附复印件1份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县(市、区)、乡镇(街道)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办理失业登记时,注意提供以下材料:
①如果是从学校毕(肄)业没有就业经历的,提供毕业证书或学校毕(肄)业证明;
②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③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停业的人员,提供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
④土地被征用的失地人员,提供相关失地证明;
⑤复员退役军人、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提供安置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证件;
⑥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提供司法(公安)部门证明或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证明。
(四)农民工如何申请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如果农民工参加了职业培训机构按照本年度《云南省职业技能分类培训指导目录》所列职业(工种)开展的培训,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专项培训合格证书,下同),可向当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享受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申请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时,应当携带:
①身份证复印件;
②《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③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
④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
如果农民工选择由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培训补贴的,除上述规定材料外,还应提供培训人员名单、代为申请协议书。
申请材料经审核后,按规定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或代为申请的培训机构开立的银行基本账户。
(五)返乡农民工创业如何申请“贷免扶补”小额担保贷款?
如果您是返乡创业的农民工,注册的企业是在2009年1月1日后完成工商注册,可以在云南省内不受区域、户口限制申请期限为3年的“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
“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由各县(市、区)就业经办机构、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个私协会、教育部门承办。您应向具体承办单位提出“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申请。
经承办单位初审后推荐,由创业人员向经办农村信用社提出贷款申请,填写《云南省创业小额贷款申请审批表》,并按要求提交贷款相关资料。
承办单位会同农村信用社组织对创业人员和创业项目进行考察,对创业计划、创业项目的市场风险、技术风险、管理风险等方面进行评估,提出项目实施和贷款审核意见。农村信用社与创业人员签订借款合同发放贷款。
(六)农民工如何申请工伤并申领工伤医疗待遇?
如果农民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农民工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之日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特殊情况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如果农民工所在的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有关工伤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用人单位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本人或者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申请工伤认定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工伤认定申请表;
②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③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要写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所在单位。
如果农民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及时救治,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康复待遇;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医疗康复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并按统筹区社保经办机构相关规定进行备案。
申报工伤医疗待遇需向统筹区社保经办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①医疗费发票(原件);
②处方;
③住院费用明细清单
④检查结果报告单;
⑤出入院记录;
⑥出院证等医疗就诊资料;
⑦统筹区社保经办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如果农民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和生活护理等级的,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及《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云政发〔2011〕255号)文件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伤残津贴及生活护理费待遇;
农民工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按照文件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申领相关待遇所需材料及流程以所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为准。
(七)农民工如何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如果农民工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发生生育或计划生育的,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社保经办部门的规定时限内,按统筹地区社保经办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依照规定申领生育或计划生育医疗费、生活津贴等相关费用。
(八)农民工如何参加失业保险和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农民工被单位招用后应当由工作单位负责到企业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如果农民工参加了失业保险,在遭遇失业后,可凭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60日内到参保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或按月发放失业保险金。
(九)农民工如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规定应当在用工后30日内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您办理参保登记,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按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在云南省境内从事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经本人自愿申请,可持户籍资料在户籍所在地或凭云南省《居住证》在居住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十)农民工如何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1.具有云南省户籍的农民工,在云南省范围内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后,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分为以下情况办理:
①农民工与所在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用人单位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停保。
②农民工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由新就业单位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为农民工办理参保接续手续,由新的用人单位继续按规定为农民工参保缴费,其养老保险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待达到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③如果没有找到新的用人单位回原籍的,可由农民工本人到其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养老保险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待达到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2.如果属于跨省流动就业的农民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应由原单位到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交由农民工本人,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并按下列原则办理:
①重新找到新单位、并与单位签订合同的,由农民工本人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交新用人单位,由新用人单位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符合办理接续转移手续的,新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办理接续转移事宜,您本人不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任何手续。
②云南省户籍的农民工,回云南省就业但未找到新单位,而是灵活就业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农民工本人持《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户口本、身份证等资料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户籍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农民工提交的资料后,符合办理转移接续的,由户籍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办理转移接续事宜。
3.跨省流动就业的农民工,并同时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分以下两种情况办理:
①当达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年龄时,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试行)》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等计算个人账户和计发待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存储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②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待遇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存储额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十一)农民工如何参加医疗保险、转移医疗保险关系?
1.农民工可根据自身情况,参加户籍所在地或就业地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后30日内为其办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无用工单位的可由农民工选择以个体身份参加属地职工医疗保险或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2.农民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农民工在就业地参加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当就业地跨统筹区发生变动时,需及时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具体流程如下:
①跨统筹地区流动前,由农民工本人或所在用人单位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经办机构办理中止参保手续,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开具参保(合)凭证。
②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后,按规定参加转入地基本医疗保险。由农民工或农民工新就业的用人单位向转入地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并提供参保(合)凭证,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③转入地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当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转出地经办机构联系,生成并发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转出地经办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生成并核对《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并提供给转入地经办机构。转入地根据《信息表》及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补充完善后续相关工作。
3.农民工医保费用零星报销办理流程。在云南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外出务工人员,因病需在务工地住院治疗的,应在3日内将住院证传真至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备案,所住医院已开通异地联网结算系统的,由参保地医疗经办机构开通异地联网结算系统,住院费实时结算,无须回参保地报销;所住医院未开通异地联网结算系统的,住院费由本人垫付,出院后持发票、费用明细、病案首页复印件、出院证、社保卡复印件,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
(十二)农民工如何解决劳动争议保障劳动权益?
1.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因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纠纷。在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可通过①协商,即双方自行协商处理;②调解;③申请仲裁;④依法进行劳动保障维权举报投诉;⑤诉讼渠道解决。
2.农民工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依据劳动争议当事人的请求,通过对劳动争议的法律关系、事实和责任等进行调查审理,依法作出公正的调解和裁决,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一种劳动争议处理方式。遇到以下情况时您可申请劳动仲裁:
①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②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③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④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⑤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劳动争议可按照规定提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当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应注意收集以下证据:
①来源于用人单位的证据,如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出入证、工作证、工资单、押金收条、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考勤记录等;
②来源于其他主体的证据,如职业中介机构的收费单据;
③来源于有关社会机构,如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后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寄出举报材料等的邮局回执;
④来源于劳动保障部门的证据,如劳动保障部门告知投诉受理结果或查处结果的通知书。
3.农民工依法进行劳动保障维权举报投诉。农民工在遇到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时候,可以对自己所在企业依法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或拨打12333投诉。
农民工朋友如需要更详细的了解人社服务农民工相关政策或业务办理方式,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渠道进行咨询:
(一)可在全省各级人社部门服务大厅咨询相关业务办理方式。
(二)拨打“12333”
“12333”是全国统一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专用号码,全国通用。在云南省内各地可直接拨打“12333”号码,只产生市话费,没有长话费;在省外拨打云南“12333”需加拨0871区号。
(三)通过网络咨询
通过连接互联网的电脑或手机,使用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http://www.yn12333.gov.cn”登陆“云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12333公共服务网”,点击“在线咨询”。
(四)使用“云南人社掌上12333手机APP”
使用手机浏览器、扫码软件扫描此二维码,打开App下载页面,选择相应App进行下载安装。
(五)关注“云南12333微信公众号”
使用手机微信扫描此二维码直接关注“云南12333微信公众号”。
(六)扫描“农民工维权提示卡”
使用手机微信扫描此二维码,了解云南农民工权益维护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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