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出台多项措施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

时间:2021-11-28  来源:  作者: 我要纠错


日前,昆明市政府出台《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进一步强化昆明市“稳就业”和“保居民就业”举措,激活个体经营、非全日制以及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就业市场,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

拓展灵活就业渠道

引摊入市点提供公益性摊位

《措施》明确,要鼓励有创业意愿的劳动者创办投资小、见效快、易转型、风险小的小规模经济实体。支持发展各类特色小店经济,完善基础设施,增加商业资源供给,发展小店集聚区。鼓励品牌供应商开放产品和渠道资源,减免小店代理费用。加大“贷免扶补”创业贷款和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提供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贴息贷款支持。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和返乡农民工等创业人员,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增加非全日制就业机会。支持劳动者通过临时性、非全日制、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合理设定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管理模式,预留必要的自由市场、摊点群等经营网点,推动环卫保洁、园林绿化管护等行业为非全日制劳动者、城镇失地农民提供灵活就业岗位。大力发展夜间经济,加强规范建设引摊入市点和特色街区,提供公益性摊位,鼓励个体经营发展。培育发展一批养老、托幼、心理疏导等社区服务机构,通过项目运作的方式吸纳更多社会工作者就业。

支持发展新就业形态。支持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健康发展,培育引进一批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劳动者居家就业、远程办公、兼职就业创造条件。合理设定新业态、新模式就业相关监管规则,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调减服务管理费用,引导新业态企业与从业人员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等建立制度化、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创造更多灵活就业岗位。

优化自主创业环境

推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全程电子化登记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全面推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全程电子化登记,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开办企业便利度。开通行业准入办理绿色通道,对需要办理相关行业准入许可的,实行多部门联合办公、一站式审批。对在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内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等灵活就业,无须办理营业执照。通过网络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使用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个体工商户。积极拓展投融资渠道,引导和鼓励国有企业设立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等发展基金,探索建立小额股权众筹融资机制,不断加大对创业创新企业的融资支持。

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市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免征涉及灵活就业并经批准占道经营的城市道路占用费,取消劳动能力鉴定费。按规定清理整治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突出重要领域和重点环节监管,进一步推进涉企收费事项公开透明,畅通公开投诉举报渠道,严厉查处不落实停征免收有关收费项目、不按要求降低收费标准等行为。

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落实阶段性减免国有房产租金政策,鼓励各类业主减免或缓收房租,帮助个体经营者等灵活就业人员减轻房租负担。鼓励社会机构利用老旧商业设施、仓储设施、闲置楼宇、过剩商业地产建设新型创业创新孵化服务园区、众创空间等创业服务平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可将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闲置空间、非必要办公空间改造为免费经营场地,优先向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提供。

加强灵活就业服务保障

灵活就业人员可参加社会保险

规范灵活就业服务登记。灵活就业人员可到就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失业后可在户籍地、常住地或参保地办理失业登记。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档案托管服务。

加大培训针对性。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范围。开展新就业形态技能提升和就业促进项目试点,将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直播带货员等新就业形态重点群体纳入培训补贴范围。推进“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灵活安排培训时间和培训方式,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生活费补贴。

优化人力资源服务。探索将灵活就业岗位供求信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通过网络、电话、短信等方式推动“岗位找人”。鼓励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求职招聘、技能培训、人力资源外包等专业化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线上招聘活动,符合条件的给予线上招聘会补贴。畅通灵活就业人员的职称申报渠道,在技能人才评选中适当扩大灵活就业人员比例。

强化灵活就业权益保护。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户籍所在地或在居住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探索发布新就业形态、灵活就业人员较为集中的职业(工种)市场工资价位。持续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伤预防工作。引导行业工会、地方工会与行业协会或行业企业代表协商制定行业劳动定额标准、工时标准、奖惩办法等行业规范。

加强对困难灵活就业人员的帮扶。灵活就业人员可按规定补缴2020年养老保险费,同时,继续缴纳2021年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规定给予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将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临时救助范围。
 


原始文件: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0〕61号)精神,进一步强化我市“稳就业”和“保居民就业”举措,激活个体经营、非全日制以及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就业市场,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结合昆明实际,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 拓展灵活就业渠道

(一)鼓励个体经营发展。鼓励有创业意愿的劳动者创办投资小、见效快、易转型、风险小的小规模经济实体。支持发展各类特色小店经济,完善基础设施,增加商业资源供给,发展城市商业综合体、商联体平台,打造升级社区、批发市场、现代商圈、特色街区等小店集聚区。鼓励品牌供应商开放产品和渠道资源,减免小店代理费用。加大“贷免扶补”创业贷款和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就业群体自主创业的,提供最高不超过20万元、最长不超过3年的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并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依法落实国家、省促进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和返乡农民工等创业人员,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增加非全日制就业机会。落实财政、金融等针对性扶持政策,支持劳动者通过临时性、非全日制、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合理设定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管理模式,预留必要的自由市场、摊点群等经营网点,推动环卫保洁、园林绿化管护等行业为非全日制劳动者、城镇失地农民提供灵活就业岗位。大力发展夜间经济,提升夜间消费载体、繁荣夜间消费业态,结合夜间经济打造,加强规范建设引摊入市点和特色街区,提供公益性摊位,鼓励个体经营发展。培育发展一批养老、托幼、心理疏导等社区服务机构,加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力度,通过项目运作的方式吸纳更多社会工作者就业。(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发展新就业形态。支持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健康发展,培育引进一批网络零售、移动出行、物流配送、线上教育培训、互联网医疗、网络直播、共享住宿等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劳动者居家就业、远程办公、兼职就业创造条件。加大对平台企业指导力度,督促平台企业进一步完善和提升平台运行功能,规范合法运营。合理设定新业态、新模式就业相关监管规则,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调减服务管理费用,引导新业态企业与从业人员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等建立制度化、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创造更多灵活就业岗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体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总工会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 优化自主创业环境

(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事项。推进“证照分离”、“多证合一”改革,实施“一窗受理、一窗发放”。全面推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全程电子化登记,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开办企业便利度。开通行业准入办理绿色通道,对需要办理相关行业准入许可的,实行多部门联合办公、一站式审批。对在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内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等灵活就业,无须办理营业执照。通过网络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使用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个体工商户。积极拓展投融资渠道,引导和鼓励国有企业设立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等发展基金,探索建立小额股权众筹融资机制,不断加大对创业创新企业的融资支持。(市政务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办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市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免征涉及灵活就业并经批准占道经营的城市道路占用费,取消劳动能力鉴定费。按规定清理整治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突出重要领域和重点环节监管,进一步推进涉企收费事项公开透明,畅通公开投诉举报渠道,严厉查处不落实停征免收有关收费项目、不按要求降低收费标准等行为。(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商联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落实阶段性减免国有房产租金政策,鼓励各类业主减免或缓收房租,帮助个体经营者等灵活就业人员减轻房租负担。鼓励社会机构利用老旧商业设施、仓储设施、闲置楼宇、过剩商业地产建设新型创业创新孵化服务园区、众创空间等创业服务平台,对认定达标的服务平台按规定给予10万—20万元的资金补助。对毕业5年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通过租赁方式获得经营场地,未享受创业园区免费孵化服务,且持续经营1年以上的大学生个人或团队经营实体,按规定给予场租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可将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闲置空间、非必要办公空间改造为免费经营场地,优先向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税务局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度假园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 加强灵活就业服务保障

(七)规范灵活就业服务登记。灵活就业人员可到就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失业后可在户籍地、常住地或参保地办理失业登记,办理就业登记或失业登记时,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填写《云南省就业创业失业登记申请表》并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和就失业原因等有关信息。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档案托管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大培训针对性。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期间,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范围,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专账中列支。开展新就业形态技能提升和就业促进项目试点,将试点地区通过企业平台提供服务获取劳动报酬的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直播带货员等新就业形态重点群体纳入培训补贴范围,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支持各类院校、培训机构、互联网平台企业,围绕我市推进高质量发展重点产业、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需求,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推进“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灵活安排培训时间和培训方式,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生活费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体育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总工会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优化人力资源服务。探索将灵活就业岗位供求信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通过网络、电话、短信等方式推动“岗位找人”。强化跨地区劳务协作,发挥用工余缺调剂联盟作用,促进更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有条件的地区设立劳务市场或零工市场,促进劳务对接洽谈。鼓励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求职招聘、技能培训、人力资源外包等专业化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线上招聘活动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线上招聘会补贴。畅通灵活就业人员的职称申报渠道,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人事代理机构申报。在技能人才评选中适当扩大灵活就业比例,激励灵活就业人员岗位成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强化灵活就业权益保护。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经本人自愿申请,可持户籍资料在户籍所在地或凭《云南省居住证》在居住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自愿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探索发布新就业形态、灵活就业人员较为集中的职业(工种)市场工资价位。持续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伤预防工作。引导行业工会、地方工会与行业协会或行业企业代表协商制定行业劳动定额标准、工时标准、奖惩办法等行业规范。强化劳动监察和仲裁,及时纠正拖欠劳动者报酬、对灵活就业违规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总工会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强对困难灵活就业人员的帮扶。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困难且没有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按规定补缴2020年养老保险费,同时,继续缴纳2021年养老保费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规定给予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基数高于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停止其社会保险补贴。加大对困难灵活就业人员的救助力度,将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临时救助范围。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积极就业时,已实现就业的按其就业收入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扣减就业成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 加强组织实施

(十二)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度假)园区管理委员会要切实履行稳就业主体责任,把支持灵活就业作为“稳就业”、“保居民就业”的重要举措,列入重要议事议程,强化部门协同,全面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着力解决制约灵活就业发展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促进灵活就业健康发展。要统筹用好就业创业补助资金和其他“稳就业”资金,保障灵活就业扶持政策落实。

(十三)强化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能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和政策实施情况评估,进一步清理取消对灵活就业的不合理限制,狠抓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政策落实,确保各项支持政策和就业创业服务落实到位。完善统计监测,探索建立新业态就业统计监测指标。要加强行政执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流动权益,促进劳动者多渠道灵活就业。

(十四)强化舆论宣传。各级各部门要加强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有关政策的宣传,强化政策解读,加大正面宣传和典型引导,及时宣传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的典型事迹,主动营造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社会环境,引导各类劳动者转变观念,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在全社会形成鼓励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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