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取消不合理限制
在指定场所销售农副产品无须办执照
时间:2020-12-12 来源: 作者: 我要纠错
在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内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无须办理营业执照;对经批准占道经营的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和农民工按照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日前,云南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从5个方面提出14条利好政策,进一步清理取消对灵活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强化政策服务供给,创造更多灵活就业机会,激发劳动者创业活力和创新潜能,鼓励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稳定就业大局。
对就业困难人员
给予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为支持灵活就业,云南省鼓励个体经营发展,对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给予免费创业培训、“贷免扶补”创业贷款和创业担保贷款扶持,依法落实促进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和农民工按照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同时,增加非全日制就业机会。云南省支持劳动者通过临时性、非全日制、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要求各地合理设定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管理模式,预留自由市场、摊点群等经营网点,推动非全日制劳动者较为集中的保洁绿化、家政服务、批发零售、建筑装修等行业提质扩容;增强养老、托幼、心理疏导和社会工作等社区服务业的吸纳就业能力;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从事非全日制等工作的,按照规定给予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对经批准占道经营的
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
为优化自主创业环境,《意见》要求,开通行业准入办理绿色通道,对需要办理有关行业准入许可的,实行多部门联合办公、一站式审批。在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内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无须办理营业执照;
将家政服务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范畴,并把灵活就业家政服务人员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
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经批准占道经营的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建立公开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违规收费行为。
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落实阶段性减免国有房产租金政策,鼓励各类业主减免或缓收房租,帮助个体经营者等灵活就业人员减轻房租负担。有条件的地区可将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闲置空间、非必要办公空间改造为免费经营场地,优先向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提供。
今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有困难
可按照规定自愿暂缓缴费
灵活就业,保障支持是关键。《意见》提出,将有创业意愿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云南省大规模职业技能提升对象范围,组织开展开办店铺、市场分析、经营策略等方面的免费创业培训,促进提升创业能力和创业成功率。支持各类院校、培训机构、互联网平台企业,开展针对性强的技能培训和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的新职业技能培训,按照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增强劳动者就业能力。
为加大对困难灵活就业人员帮扶力度,《意见》明确,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按照规定自愿暂缓缴费。对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照规定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基数高于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停止其社会保险补贴。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及时按照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范围。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实施意见
- 云政办发〔2020〕61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精神,进一步强化我省支持灵活就业的各项举措,有力助推全省保居民就业任务的顺利完成,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提高对个体经营、非全日制以及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多样的就业方式是劳动者就业增收的重要途径,对拓宽就业新渠道、培育发展新动能具有重要作用的思想认识,把支持灵活就业作为稳就业和保居民就业的重要举措,坚持市场引领和政府引导并重、放开搞活和规范有序并举,立足我省实际,乘势而上、补齐短板,进一步清理取消对灵活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强化政策服务供给,创造更多灵活就业机会,激发劳动者创业活力和创新潜能,鼓励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全力以赴落实保居民就业任务,稳定就业大局。
二、支持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
(一)鼓励个体经营发展。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通过提升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信息化、便利化、规范化水平,为创业人员提供便捷高效的咨询、注册服务。引导劳动者以市场为导向,依法自主选择经营范围。鼓励有创业意愿的劳动者创办投资小、见效快、易转型、风险小的小规模经济实体,促进新设市场主体保持较快增长,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支持发展各类特色小店,完善基础设施,增加商业资源供给。对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给予免费创业培训、“贷免扶补”创业贷款和创业担保贷款扶持,依法落实促进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和农民工按照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增加非全日制就业机会。落实财政、金融等针对性扶持政策,支持劳动者通过临时性、非全日制、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合理设定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管理模式,预留自由市场、摊点群等经营网点,推动非全日制劳动者较为集中的保洁绿化、家政服务、批发零售、建筑装修等行业提质扩容。增强养老、托幼、心理疏导和社会工作等社区服务业的吸纳就业能力。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从事非全日制等工作的,按照规定给予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发展新就业形态。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促进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加快推动网络零售、移动出行、线上教育培训、互联网医疗、在线娱乐等行业发展,为劳动者居家就业、远程办公、兼职就业创造条件。合理设定互联网平台经济及其他新业态新模式监管规则,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等降低服务费、加盟管理费等费用,引导新业态企业放宽入驻条件、降低管理服务费,与就业人员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等建立制度化、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创造更多灵活就业岗位,吸纳更多劳动者就业。(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自主创业环境
(四)加强审批管理服务。开通行业准入办理绿色通道,对需要办理有关行业准入许可的,实行多部门联合办公、一站式审批。在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内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无须办理营业执照。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引导劳动者规范有序经营。将家政服务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范畴,并把灵活就业家政服务人员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专账中列支。(省市场监管局,各级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落实国家和我省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对经批准占道经营的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建立公开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违规收费行为。(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各级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落实阶段性减免国有房产租金政策,鼓励各类业主减免或缓收房租,帮助个体经营者等灵活就业人员减轻房租负担。有条件的地区可将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闲置空间、非必要办公空间改造为免费经营场地,优先向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级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大对灵活就业保障支持
(七)推动新职业发布和应用。密切跟踪国家动态发布的社会需要的新职业,加大对直播销售、网约配送、社群健康等更多新就业形态发展的支持力度。完善统计监测制度,探索建立新就业形态统计监测指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等负责)
(八)加大培训的针对性。将有创业意愿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我省大规模职业技能提升对象范围,组织开展开办店铺、市场分析、经营策略等方面的免费创业培训,促进提升创业能力和创业成功率。支持各类院校、培训机构、互联网平台企业,围绕我省加快“五网”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八大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打造世界一流“三张牌”技能人才需要,更多组织开展针对性强的技能培训和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新职业技能培训,推进线上线下结合,灵活安排培训时间和培训方式,按照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增强劳动者就业能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总工会等负责)
(九)优化人力资源服务。把灵活就业岗位供求信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开设灵活就业专区专栏,免费发布供求信息,按需组织专场招聘,送岗位进基层进社区,提供职业指导等服务。指导企业规范开展用工余缺调剂,帮助有“共享用工”需求的企业精准、高效匹配人力资源。有条件的城市可选择交通便利、人员求职集中的地点设立劳务市场或零工市场,组织劳务对接洽谈,加强疫情防控、秩序维护和安全管理。鼓励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规范有序的求职招聘、技能培训、人力资源外包等专业化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十)维护劳动保障权益。研究制定平台就业劳动保障政策,明确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的责任,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关联企业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职业安全保障等事项,引导产业(行业、地方)工会与行业协会或行业企业代表协商制定行业劳动定额标准、工时标准、奖惩办法等行业规范。依法纠正拖欠劳动报酬等违法违规行为。持续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伤预防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应急厅、省总工会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大对困难灵活就业人员帮扶力度。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按照规定自愿暂缓缴费。对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照规定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基数高于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停止其社会保险补贴。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及时按照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范围。(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切实加强组织实施
(十二)强化组织领导。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稳就业主体责任,把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作为就业工作重要内容,结合实际创新工作举措,加强规范引导,完善监督管理,促进灵活就业健康发展。要统筹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和其他稳就业、保就业资金,保障灵活就业扶持政策落实。有关部门要同向发力、分工合作,坚持问题导向,完善政策措施,共同破解工作难题。
(十三)加强激励督导。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和政策实施情况评估,狠抓政策落实,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确保灵活就业人员便捷享受各项支持政策和就业创业服务。将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有关工作纳入文明城市创建和测评内容。对灵活就业政策落实好、发展环境好、工作成效明显的城市,优先推荐纳入创新型城市创建范围。
(十四)注重舆论引导。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和媒介,大力宣传支持灵活就业的政策措施和典型做法,宣传自主就业创业和灵活就业的典型事迹。建立舆情监测和处置机制,积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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