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 昆明市户籍残疾人可刷证免费乘地铁
时间:2019-07-25 来源: 作者: 我要纠错
昆明市交通运输局获悉,《昆明市残疾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和轨道交通工具规定(修订)》(下称《规定》)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具有昆明市户籍的残疾人,9月1日起可凭第三代残疾人证刷证后免费乘坐本市城市公共汽车、轨道交通工具。
昆明市交通运输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为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市交通运输局、市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制定出台了《昆明市残疾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和轨道交通工具规定》(下称“原《规定》”),于2016年5月1日施行。今年下半年,昆明市计划启动第三代残疾人证换发工作,换发的第三代残疾人证嵌入乘坐本市公交和地铁刷卡功能,昆明市户籍的残疾人换领第三代残疾人证后将可直接刷证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和轨道交通工具。因此,原《规定》中关于对本市户籍残疾人办理爱心卡的办理程序规定部分将不再适用,需要进行修订。
昆明市户籍残疾人
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代残疾人证:刷证后可免费乘坐本市城市公共汽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60周岁以上的残疾人:乘坐本市城市公共汽车和轨道交通工具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外地户籍残疾人
持有本市居住证的残疾人、在本市就学的外地残疾学生:持残疾人爱心卡刷卡后免费乘坐本市城市公共汽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6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持有本市居住证的:办理了老年人爱心卡的,可自主选择更换残疾人爱心卡。
70周岁以上持有本市居住证的:办理了老年人爱心卡的,不再办理残疾人爱心卡。
特别提醒
残疾人乘坐长途客运班车、旅游客车和本市城乡公交客运线路车辆的,执行《云南省残疾人优待规定》,不适用前款规定。
身高1.3米以下的残疾儿童,免费乘坐本市城市公共汽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不办理残疾人爱心卡。
残疾人爱心卡、第三代残疾人证仅限本人使用。冒用他人的残疾人爱心卡、第三代残疾人证乘车的,司乘、站务人员可责令行为人补交线网单次最高票款,并由行政执法机构依法进行处罚。
原文
《昆明市残疾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和轨道交通工具规定》已经2019年7月4日昆明市交通运输局第5次行政办公会和2019年7月10日昆明市残疾人联合会第七届理事会第7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昆明市交通运输局
2019年7月23日
昆明市残疾人免费乘坐
城市公共汽车和轨道交通工具规定(修订)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云南省残疾人保障条例》《昆明市残疾人保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云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残疾人免费乘坐本市城市公共汽车、轨道交通工具,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轨道交通客运经营企业、司乘、站务人员及办理残疾人爱心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残联部门,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轨道交通客运经营企业,司乘、站务人员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对残疾人免费乘坐本市城市公共汽车和轨道交通工具的政策措施进行宣传。
第四条 残疾人爱心卡申领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本市户籍残疾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代残疾人证(以下简称:第三代残疾人证)刷证后免费乘坐本市城市公共汽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持有本市《居住证》的外地户籍残疾人、在本市就学的外地残疾学生,持残疾人爱心卡刷卡后免费乘坐本市城市公共汽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残疾人乘坐长途客运班车、旅游客车和本市城乡公交客运线路车辆的,执行《云南省残疾人优待规定》,不适用前款规定。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按有关规定免费乘坐本市城市公共汽车和轨道交通工具,并自愿办理残疾人爱心卡。
第六条 60周岁以上本市户籍的残疾人,乘坐本市城市公共汽车和轨道交通工具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70周岁以上持有本市《居住证》的外地户籍残疾人,办理了老年人爱心卡的,不再办理残疾人爱心卡。
6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持有本市《居住证》的外地户籍残疾人办理了老年人爱心卡的,可以自主选择更换残疾人爱心卡。
身高1.3米以下的残疾儿童免费乘坐本市城市公共汽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不办理残疾人爱心卡。
第七条 本市户籍残疾人在领取第三代残疾人证时,应当将残疾人爱心卡交纳给残疾人证发证机关。
第三代残疾人证发证机关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将收纳的残疾人爱心卡移交残疾人爱心卡办卡单位处置。
第八条 持有本市《居住证》的外地户籍残疾人、在本市就学的外地残疾学生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残疾人证(第二代残疾人证或者第三代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本人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2张到昆明市公共交通一卡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办卡单位)指定办卡地点窗口申请,5个工作日后持办卡凭证到办理地点领取残疾人爱心卡。
持有本市《居住证》的外地户籍残疾人申请办理残疾人爱心卡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本市《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在本市就学的外地残疾学生申请办理残疾人爱心卡时,除提交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外,还应当提交学校证明、《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第九条 持有本市《居住证》的外地户籍残疾人、在本市就学的外地残疾学生申请办理残疾人爱心卡的,办卡单位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即时受理,认真审核提交的证件材料是否人、证相符。核对无误的,办理残疾人爱心卡;核对不符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第三代残疾人证由残联部门进行动态核查。对康复脱残或者已经死亡的残疾人,残联部门应当及时将残疾人证收回并注销。因故未能收回的,应当及时将信息推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轨道交通客运经营企业。
第十一条 残疾人爱心卡实行审验制度,有效期为24个月。持卡人或者其监护人、代理人,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前当月内携带残疾人证原件、残疾人爱心卡、《居住证》或者《学生证》原件到办卡单位办理审验,逾期未审验的不能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 第三代残疾人证污损、遗失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申请补发和换领。
残疾人爱心卡损坏的,由持卡人到办卡单位指定办卡地点窗口交回原卡更换新卡;残疾人爱心卡遗失的,持卡人应当及时携带办卡时相关证件办理原卡注销手续并补办新卡。
第十三条 残疾人持残疾人爱心卡或者第三代残疾人证免费乘车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乘坐规则的规定,主动刷卡(证),并接受司乘、站务人员的查验。不刷卡(证)乘车的,应当按规定购票。
第十四条 残疾人爱心卡、第三代残疾人证仅限本人使用。禁止出租、出借、转让、抵押残疾人爱心卡、第三代残疾人证给他人乘车,或者冒用他人的残疾人爱心卡、第三代残疾人证乘车。
司乘、站务人员有权拒绝人、卡(证)不符者免费乘车。
第十五条 冒用他人的残疾人爱心卡、第三代残疾人证乘车的,司乘、站务人员可以责令行为人补交线网单次最高票款,并由行政执法机构依法进行处罚。
冒用他人的残疾人爱心卡,司乘、站务人员可以按照规定收回其所持的残疾人爱心卡,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所收回的残疾人爱心卡上交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或者轨道交通客运经营企业,由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或者轨道交通客运经营企业统一造册后在一个月内移交办卡单位。
冒用他人的第三代残疾人证,司乘、站务人员可以将冒用人信息进行登记,报残联部门处理,情节严重的,报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冒用人信息纳入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轨道交通客运经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第十六条 因出租、出借、转让、抵押残疾人爱心卡,冒用他人残疾人爱心卡造成卡片被收回的,由办卡单位录入持卡人、冒用人的信用信息系统。持卡人可以自卡片被收回之日起6个月后凭办卡时相关证件到办卡单位指定办卡地点窗口申请领取被收回的残疾人爱心卡。申请领取被收回的残疾人爱心卡时应当提交严格遵守免费乘车规则的书面承诺。
因残疾人爱心卡遗失未按规定办理原卡注销手续、造成原卡被他人冒用的,视为转借。
第十七条 残疾人爱心卡办卡单位应当建立残疾人爱心卡档案并统一管理,做到一人一档。
第十八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办理残疾人爱心卡的,按原规定执行。卡片有效期届满办理审验时,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的《昆明市残疾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和轨道交通工具规定》(昆府登1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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