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修订)》12月15日起施行 一名成人可带一名免票儿童
时间:2019-11-17 来源: 作者: 我要纠错
日前,昆明市交通运输局公布《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修订)》(下称《乘客守则》),该守则自2019年12月15日起施行,2012年6月25日起施行的《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坐规则》(昆府登50号)同时废止。其中,《乘客守则》规定,乘客应文明乘车,不得在列车内大声喧哗、弹奏乐器,使用电子设备时不外放声音。
禁止在列车上进食
由于昆明市轨道交通客流量日益增大,保持车厢内安静对乘坐感受影响非常大,但一些乘客在乘坐列车时不顾其他乘客感受,使用外放电子设备造成很大的噪音影响,亟需予以规范,为此,本次修订《乘客守则》增加了相关内容。
此外,对乘客的禁止行为进行了增加,如禁止在列车上进食、擅自书写刻画张贴物品、推销产品、使用滑板、溜冰鞋、平衡车等。
《乘客守则》规定,乘客须持有效票(证)乘车,实行一人一票(证)制。8岁以下儿童应当由其监护人或者健康成年人陪护方可进站乘车;烈性传染病患者以及其他不适宜乘坐城市轨道交通工具的人员,不得进站乘车。
《乘客守则》规定,乘客需要文明乘车,乘坐自动扶梯时,紧握扶手、站稳,保管好随身携带的行李,不得在自动扶梯上推挤、打闹或者在运行中的自动扶梯上逆行;在安全线内候车;乘车时先下后上,从车门两侧依次登车,不得互相推挤和强行上、下车;上、下列车应留意列车与站台间的间隙,列车关门提示警铃鸣响时,立即停止上、下车;主动给需要关爱的乘客让座,不得争抢座位,不得一人占用多个座位;乘客应文明乘车,不得在列车内大声喧哗、弹奏乐器,使用电子设备时不外放声音。
值得注意的是,一名成年乘客可以免费携带一名身高不足1.3米的儿童乘车,超过数量的儿童需购票乘车。不得携带重量超过30千克,长、宽、高之和超过1.8米的物品以及高度超过1.6米的柱状物进站乘车。
禁止在轨道交通范围内摆摊设点
《乘客守则》规定,不得携带畜禽、宠物(警用犬、导盲犬除外);不得携带易污损设施、有严重异味的物品或者无包装的易碎、尖锐物品等物品乘车。禁止在城市轨道交通范围内停放车辆、摆摊设点、堆放杂物、派发印刷品;禁止吸烟(含电子烟)、随地便溺、吐痰和吐口香糖;禁止擅自推销产品或者开展营销活动;禁止乞讨、卖艺、追逐打闹、躺卧、踩踏坐席、堵占车内或者站内通道、乱扔垃圾杂物;禁止携带自行车进站乘车(已折叠的自行车除外)。
同时,严禁攀爬、翻越或者推挤围墙、栏杆、检票闸机、列车、安全门、屏蔽门等;严禁擅自越过安全区域,进入轨道、隧道、通风亭、自然通风井、控制中心、驾驶室或者其他有警示标志的限制区域;严禁强拉、拍打、挤靠车厢门、站台门或者阻止车厢门、站台门正常开启、关闭;严禁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或者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安全装置;严禁拦截列车,阻断城市轨道交通运输等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乘客守则》表示,城市轨道交通工作人员有权对乘客违反本守则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后仍不改正的,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或者继续乘车。因乘客原因造成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损坏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乘客违反本守则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执法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原件
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营造安全、便捷、文明、舒适的乘车环境,根据《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凡进入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范围(含出入口、通道、站台、站厅、列车车厢等)者,应当遵守本守则。
第三条 乘客须持有效票(证)乘车,实行一人一票(证)制。乘客应当遵守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制定的票务规则,并配合轨道交通运营企业的车票查验工作。
第四条 精神病患者、智障者、醉酒者、8岁以下儿童应当由其监护人或者健康成年人陪护方可进站乘车;烈性传染病患者以及其他不适宜乘坐城市轨道交通工具的人员,不得进站乘车。
第五条 文明乘车并遵守以下秩序:
(一)乘坐自动扶梯时,紧握扶手、站稳,保管好随身携带的行李,同行人应照顾好第四条所列人员,不得在自动扶梯上推挤、打闹或者在运行中的自动扶梯上逆行;
(二)在安全线内候车;
(三)乘车时先下后上,从车门两侧依次登车,不得互相推挤和强行上、下车;
(四)上、下列车应留意列车与站台间的间隙,列车关门提示警铃鸣响时,立即停止上、下车;
(五)主动给需要关爱的乘客让座,不得争抢座位,不得一人占用多个座位;
(六)不得在列车内大声喧哗、弹奏乐器,使用电子设备时不外放声音;
(七)车门开启、关闭时,身体不得倚靠车门;
(八)车到终点,乘客应全部下车。
第六条 一名成年乘客可以免费携带一名身高不足1.3米的儿童乘车,超过数量的儿童需购票乘车。
第七条 不得携带重量超过30千克,长、宽、高之和超过1.8米的物品以及高度超过1.6米的柱状物进站乘车。
第八条 乘客应当主动配合地铁车站安检人员实施进站安全检查,通过安全检查方可进站乘车,进站乘客携带物品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颁布的《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和限制携带物品目录》要求,并不得携带以下物品进站乘车:
(一)畜禽、宠物(警用犬、导盲犬除外);
(二)易污损设施、有严重异味的物品或者无包装的易碎、尖锐物品;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或者运营安全的物品。
第九条 保持和爱护城市轨道交通环境卫生,维护公共秩序,在城市轨道交通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停放车辆、摆摊设点、堆放杂物、派发印刷品;
(二)吸烟(含电子烟)、随地便溺、吐痰和吐口香糖;
(三)擅自推销产品或者开展营销活动;
(四)乞讨、卖艺、追逐打闹、躺卧、踩踏坐席、堵占车内或者站内通道、乱扔垃圾杂物;
(五)擅自书写、刻画、张贴、悬挂物品;
(六)携带自行车进站乘车(已折叠的自行车除外)
(七)在车站、列车内使用滑板、溜冰鞋、平衡车等代步工具,但残疾人本人使用的残疾电动轮椅除外;
(八)在列车上进食(婴儿、特殊病人除外);
(九)其它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十条 严禁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攀爬、翻越或者推挤围墙、栏杆、检票闸机、列车、安全门、屏蔽门等;
(二)在安全区域外行走、坐卧、放置物品;
(三)擅自越过安全区域,进入轨道、隧道、通风亭、自然通风井、控制中心、驾驶室或者其他有警示标志的限制区域;
(四)强拉、拍打、挤靠车厢门、站台门或者阻止车厢门、站台门正常开启、关闭;
(五)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或者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安全装置;
(六)擅自损毁、涂污、移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或者列车内部的设备、装置和装饰;擅自移动、遮盖或者污损警示标志、疏散导向标志、测量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
(七)拦截列车,阻断城市轨道交通运输;
(八)其他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第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因故不能正常运行时或者发生意外情况时,乘客应当保持冷静,听从城市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指挥或者按照广播提示有序疏散、换乘及办理退票手续。
第十二条 遭遇突发事件、发现城市轨道交通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向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或者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反映、投诉。
乘客对轨道交通运营服务不满意的,可以向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或者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反映、投诉,但不得影响轨道交通正常运营服务。
第十三条 发现其他乘客有违反本守则的行为时,任何乘客均可以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可以向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反映。
城市轨道交通工作人员有权对乘客违反本守则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后仍不改正的,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或者继续乘车。
第十四条 因乘客原因造成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损坏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乘客违反本守则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执法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违反相关规定应纳入信用监管的,按照规定将有关信用信息纳入交通运输和相关统一信用信息监管平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六条 本守则自2019年12月15日起施行。2012年6月25日起施行的《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坐规则》(昆府登5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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